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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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414014349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 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分等级)审批(变更) | 2023-11-14 | 2028-10-24 | 清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2 | (清徐税一局)许变准字﹝2022﹞第(9)号 | 国家税务总局清徐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清徐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关于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2-06-1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清徐县税务局 | |
3 | (晋)JZ安许证字﹝2023﹞010320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05-15 | 2026-05-14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4 | 空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2099-01-01 | 清徐县国家税务局 | |
5 | A2014014012102 | -- | 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 | -- | 2099-12-31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6 | 20210526239 | 营业执照 | 公司变更 | 2021-05-26 | 2099-12-31 | 清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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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晋0121民初74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154975.75 | 一、由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L某某工程款146966.75元、违约金8009元,合计154975.75元。
二、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W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元,由W某某、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冀1181民初610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4000 | 准许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8-03-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晋0121民初11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99120 |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L某某负担。 | 2018-01-25 |
4 | 合同纠纷 | (2017)晋0121民初598号 | 被告 | 原告: 山西毅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80000 | 一.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山西毅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建设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380000元;
二.太原市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晋0121民初20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43753.9 | 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T某某混凝土款24375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元,由T某某负担123元,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09 |
6 | 合同纠纷 | (2017)晋0121民初8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20000 | 一、被告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20000元;被告W某某为原告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被告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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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上诉人 | -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2020-11-26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2020-11-1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晋0121民初20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2017-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