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泰山杯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延明
91120104575102665G
3000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 河北省 甘肃省更多(11)
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1004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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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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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21116122836553948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
2022-11-18
2027-11-17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2023市规资申字0001
新标准
规划资质证书
同意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的规划资质
2023-01-09
2028-01-09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
【津】城规编(172023)
旧标准
--
法人变更
--
2099-12-31
市规划局
4
91120104575102665G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1-05-03
2041-05-02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180822095511001800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您(贵单位)于2018年08月22日,就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向本机关提出的企业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第相关法律法规的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您(贵单位)从事行为,审批类别:行政许可,许可有效期:,适用范围:全国。请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决定等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名称)将依法对您(贵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请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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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2099-12-31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6
旧标准
--
不定时工作制申请
--
--
河西区审批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黔0502执3046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黔0502执30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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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2
其他
(2018)黔05执153号之一
其他
-
1201492.3
(2018)黔05执153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文第十三行“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津仲裁字第0429”补正为“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津仲裁字第0430”,第一页正文第十六行“第0429号仲裁裁决书给付人民币548157.00元”补正为“第0430号仲裁裁决书给付人民币65333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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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3
其他
(2018)黔0502民初9390号
原告
原告: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金久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69000
一、被告贵州金久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9,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69,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6年9月29日起计付至2018年12月26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金久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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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4
其他
(2018)黔05执15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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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5
合同纠纷
(2018)黔05执15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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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6
劳动争议
(2015)南民初字第23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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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3)鲁1122民初1572号
原告
原告: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海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莒县人民法院
2023-04-04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黄金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2-05-13
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18)黔0502民初9390号
原告
原告: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金久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018-12-20
4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汽迈赫(天津)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15-04-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