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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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图审合格书中未注明装配式建筑 | 将施工许可证情况函送至蔡甸区行政审批局 | -- |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 2022-12-20 | -- | |
2 | 图审合格书中未注明装配式建筑 | 将施工许可证情况函送至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 -- |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 2022-12-20 | -- | |
3 | 安装于阳台外缘的太阳能集热器,未按照图纸设置防止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 -- | --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2-02-07 | 厅头〔2022〕193号 | |
4 | 事故调查发现,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存在未在开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提出注意事项 ...更多 | 对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给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警告。 ...更多 | -- |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 2022-01-25 | -- | |
5 | 多名设计人员未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过程设计文件缺失;设计人员缺乏行业技术培训。 | 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 -- |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12-10 | -- | |
6 |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设计的保利和光辰悦一期项目有5人未办理单项备案,不符合陕西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更多 | 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2019年12月26日前上报将整改报告。 | -- |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12-18 | -- | |
7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对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记5分;对王飞记5分,并计入襄阳市不良行为诚信档案 | -- |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12-10 | -- | |
8 | 见处罚结果 | 现查明镇海庄市街道ZH06-02-29地块存在以下问题:1、7楼的两部楼梯间不能通过屋面连通;2、9楼社区办公用房的两个疏散门间距小于5米;3、10楼物业经营用房、居家养老用房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分别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6条、第5.5.2条、第5.5.15条之规定;该工程的设计单位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账号:0540),并对镇海庄市街道ZH06-02-29地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2017年10月17日。 ...更多 | 10000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 2017-10-17 |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7〕0164号 | |
9 |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 给予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 | 宿迁市公安消防支队 | 2016-10-20 | 宿公(消)行罚决字〔2016〕0057号 | |
10 | 你单位2012年、2013年在“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招待费”科目中列支购买礼品、消费卡费用共计1180873.35元,礼品、消费卡已赠送给客户个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6174.6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税务稽查底稿(一)(二)、记账凭证复印件等。 ...更多 | -- | -- | 上海市税务稽查五局 | 2013-05-27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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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服务事项 | -- | 2099-12-31 | 市规划局 | |
2 | 3209021706140101-HA-002 |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项目的资质核验 | 大洋湾生态旅游景区温泉酒店游客服务中心及风情街项目(盐城市大洋湾景区中式温泉酒店及游客服务中心、风情街、景区大门项目设计) ...更多 | 2019-08-29 | 2089-08-29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42100020220402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保利·公园壹号一期A区设计单位 | 2022-04-02 | 2099-12-31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4210002021052102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鼎仁·公园雅集设计单位 | 2021-05-21 | 2099-12-31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沪商外经[2016]15号 | -- | 同意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按规定承接与本单位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项目,并对外派遣上述工程项下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 ...更多 | -- | 2099-12-31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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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74民终59号 | 其他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3元,由上诉人某某公司1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4-03-20 |
2 | -- | (2023)鄂0192民初20099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光谷中心城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中心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12-19 |
3 | -- | (2023)浙0203民初7503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市江北泉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871.97 | 一、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江北泉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387.40元、逾期利息1484.57元,合计9871.97元;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江北泉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0-24 |
4 | -- | (2023)浙0203民初7502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市江北泉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7816.04 | 一、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江北泉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6718.95元、逾期利息1097.09元,合计37816.04元;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江北泉睿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0-24 |
5 | -- | (2023)沪0113民初27755号 | 其他 | - | 544823 | 一、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44823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4482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更多 | 2023-10-23 |
6 | -- | (2023)浙0110民初275号 | 其他 | 被告: 联创公司 | 203950 | 一、被告联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茂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203950元。
二、被告联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129530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9日起计算,74420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28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联一合伙、联策合伙以未出资本息为限对前述第一、二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48元,由原告天茂公司负担1305元,由被告联创公司负担4043元。
原告天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联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0-10 |
7 | -- | (2023)沪0118民初21371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颐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8-04 |
8 | -- | (2023)鄂0105民初472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盛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765302.78 | 一、被告武汉盛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82651.3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武汉盛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82651.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4月24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2元,由被告武汉盛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11 |
9 | -- | (2023)鄂0117民初328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钰疆置业有限公司 | 155793.49 | 一、解除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钰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博大阳逻P(2020)186地块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二、被告武汉钰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2576.73元及违约金152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后收取1691元,由被告武汉钰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08 |
10 | -- | (2023)鄂0113民初1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3648803.94 | 一、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216267.98元及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1216267.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3.65%为上限)为标准,自2021年6月13日起计算至票面金额1216267.98元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3元,由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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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执行异议之诉 | 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2 | 裁判文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雷州市虹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05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承揽合同纠纷 | 雷州市虹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4-10 | |
4 | 送达公告 |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江西纬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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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0193民初425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
2 | -- | (2024)川0193民初425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
3 | -- | (2024)冀0203民初100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4 | -- | (2024)川0193民初4251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5 | -- | (2024)粤1302民初3266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东润实业有限公司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6 | -- | (2024)浙0113民初711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嘉威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7 | -- | (2024)苏0412民初192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8 | -- | (2024)苏0412民初192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9 | -- | (2024)苏0412民初192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10 | -- | (2024)沪74民终5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继轩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4-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