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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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字 | 扣除企业信用分值200分。 | -- |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5-15 | 彭住建发〔2023〕78号 | |
2 | 楼层部分无临边防护。 | 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 -- |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8-09-25 | 石住建发〔2018〕210号 | |
3 | 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施工现场裸露未进行全覆盖。 | 扣除企业信用分值100分。 | -- |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7-11-21 | 石住建通字〔2017〕153号 | |
4 | 现场文明施工不到位,拉运土方未采取降尘措施。 | 扣除企业信用分值100分。 | -- |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7-11-21 | 石住建通字〔2017〕158号 | |
5 | 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 -- | -- | -- | 2017-06-29 | 彭建环发〔2016〕118号 | |
6 | 未进行监理公开招标,直接发包给宁夏华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更多 | -- | -- | 自治区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16-09-07 | -- | |
7 | 施工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致使白灰为过筛,导致局部出现鼓包,影响工程质量。 | 罚款一千元整。 | 1000 | 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 2016-07-12 | (彭建环)简罚字〔2016〕第(002)号 | |
8 | 施工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致使灰土虚铺厚度过厚,影响工程质量。 | 罚款一千元整。 | 1000 | 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 2016-07-10 | (彭建环)简罚字〔2016〕第(003)号 | |
9 | 施工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致使现场文明施工差,管理混乱。 | 罚款一千元整。 | 1000 | 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 2016-07-05 | (彭建环)简罚字〔2016〕第(001)号 | |
10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处罚分值:150 | -- | -- | 2015-09-11 | 彭建环发〔2015〕124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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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011280 | (2024)宁0402执1024号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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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审批﹝社会﹞发﹝2020﹞176号 | 关于同意换发新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通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换发人力资源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管理工作的函(宁人社函〔2022〕83号)文件要求,同意换发你单位新版证书。 ...更多 | 2022-04-27 | 2027-04-27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
2 | 公告﹝2021﹞1号 | 关于核准2021年度第一批资质申请企业名单的公告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 | 2021-03-30 | 2026-03-2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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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宁04民初6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 被告: 宁夏恒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固原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Z某某,张楠,C某某,H某某,周永军,Z某某 | -- |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7-23 |
2 | 其他 | (2020)宁0402执80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7-20 |
3 | 合同纠纷 | (2014)原民商初字第12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L某某 | 20000 | 被告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建费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0元(原告宁夏建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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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宁04民初6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 被告: Z某某,固原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Z某某,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Z某某,宁夏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宁夏华盛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宁0402民初221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T某某,固原经济开发区宏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公司,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