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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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贷款“三查”不到位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200000 | 宁波银监局 | 2018-12-13 | 甬银监罚决字〔2018〕49号 | |
2 | 1.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 2016年6月至9月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未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的行为,处10万元罚款,对蒋新麒、魏佩素2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1万元罚款。 ...更多 | 10000 |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 2017-06-14 | 甬银处罚字〔2017〕3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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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226民初4395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H某某,X某某,S某某 | 385793.82 | 一、被告C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7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15793.82元(计至2019年7月16日止),2019年7月1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X某某、S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H某某、X某某、S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087元,减半收取3543.50元,由被告C某某、H某某、X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C某某、H某某、X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 | 2019-08-05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0226执156号 | 其他 | - | -- | 将W某某、Y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9-05-10 |
3 | 合同纠纷 | (2018)浙0226执恢523号 | 其他 | - | -- | -- | 2018-07-23 |
4 | 合同纠纷 | (2018)浙0226执2333号 | 其他 | - | -- | 将F某某、Z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8-06-16 |
5 | 其他 | (2018)浙0226执981号 | 其他 | - | -- | -- | 2018-03-23 |
6 | 其他 | (2018)浙0226执984号 | 其他 | - | -- | -- | 2018-03-23 |
7 | 其他 | (2017)浙0226执3146号 | 其他 | - | -- | -- | 2018-03-13 |
8 | 其他 | (2018)浙0226执1350号 | 其他 | - | -- | 将L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8-03-01 |
9 | 其他 | (2017)浙0226执180号 | 其他 | - | -- | -- | 2018-01-04 |
10 | 合同纠纷 | (2017)浙0226执2905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7-1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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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226民初4395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H某某,X某某,S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08-01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226民初3462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海县博光电子有限公司,宁海县双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Z某某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7-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