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韩文朝
9162000071038087XR
3300万元人民币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111号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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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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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2)桂0602民初3694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0-08
〔2022〕桂0602民初3694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2)桂0602民初3364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2-27
〔2022〕桂0602民初3364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2)桂0602民初1218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8-11
〔2022〕桂0602民初1218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2)桂06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2022〕桂0602民初547号
5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09月未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两项附加及城建税、印花税进行按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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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类型:一般程序处罚;应缴罚款合计:200.0
--
国家税务总局临夏市税务局
2021-01-19
临市二税罚〔2019〕33534号
6
未按要求继续补充报送整改资料
其他
责令企业继续整改,并且暂停企业在广西参加房建市政工程投标和承揽业务资格60日,时间自2017年12月21日零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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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2-20
桂建管〔2017〕98号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甘0191执1913号
2024-04-15
(2023)甘0191民初534号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桂0602执2788号
2023-10-08
(2022)桂0602民初3694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桂0602执827号
2023-02-27
(2022)桂0602民初3364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桂0602执2116号
2022-08-11
(2022)桂0602民初1218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桂0602执1957号
2022-08-01
(2022)桂0602民初547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0203126
(2024)甘0102执恢1091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2
24913838
(2024)甘0191执1913号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3
894228
(2024)桂0602执237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5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城区税)许变准字﹝2020﹞第(1300)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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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
2
J8210001971603
旧标准
--
撤销
--
2099-12-31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3
(城区税)许变准字﹝2020﹞第(1161)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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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
4
(城区税)许变准字﹝2020﹞第(1642)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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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
5
(城区税)许变准字﹝2020﹞第(797)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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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2099-12-28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
6
(城区税)许变准字﹝2020﹞第(1904)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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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
7
(城区税)许变准字﹝2020﹞第(1060)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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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
8
(城区税)许变准字﹝2020﹞第(915)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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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
9
9162000071038087XR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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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9-22
2029-09-22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城区税)许变准字﹝2020﹞第(142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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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694号
被告
原告:
防城港市青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75196.88
1、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青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土石方工程款975196.8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975196.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28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防城港市青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4442.7元,减半收取7221元,由被告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73元,原告防城港市青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442.7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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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2
--
(2022)桂0602民初3364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顶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50896.34
一、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896.34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1350896.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10月7日起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881元,减半收取9941元,由原告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6元,由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8元,由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81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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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执195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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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4
其他
(2022)桂0602执保440号
被申请人
-
--
--
2022-08-19
5
--
(2022)桂0602民初1218号
被告
原告:
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51788.24
一、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1788.24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751788.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3月22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1932.8元,减半收取109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38元,原告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32.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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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6
其他
(2022)桂0602执保192号
被申请人
-
--
--
2022-05-23
7
其他
(2022)桂0602执保194号
被申请人
-
--
--
2022-05-2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547号
被告
原告: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3814.4
一、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43814.4元;二、驳回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2889元,由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60元,原告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7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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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9
合同纠纷
(2021)甘01民初1180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顶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韩文朝,韩春孝,H某某
339606873.88
一、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编号为(20950000)浙商银借字(2018)第02377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499900元,利息168583.33元,罚息187424.02元,复利5809.12元(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此后罚息和复利以年利率12.6%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二、若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对被告Y某某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等25处房产【他项权证号: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39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65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为(20950000)浙商银借字(2018)第02379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500000元,利息329116.67元,罚息336350.00元,复利14440.63元(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此后罚息和复利以年利率12.6%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四、若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对被告广西顶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等28处房产【他项权证号: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39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7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令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为(20950000)浙商银借字(2018)第02585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4852143.91元,利息1051866.67元,罚息2205596.50元,复利105643.03元(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此后罚息和复利以年利率12.6%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六、若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对被告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94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追索上述债权合计产生的律师费150000元; 八、被告韩文朝、韩春孝、H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三、五、七项确定的债务在902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三、五、七项确定的债务在858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391.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顶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韩文朝、韩春孝、H某某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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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10
合同纠纷
(2021)桂0602民初3582号
被告
原告:
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89831.41
一、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向原告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9831.41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89831.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5月1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保全费111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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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文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顶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1955号
被告
原告: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顶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文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9-12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民初1955号
被告
原告: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顶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口区文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7-1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694号
被告
原告:
防城港市青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11-02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364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顶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9-08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1591号
被告
原告:
杭州诺晴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顶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6-21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1218号
被告
原告:
广西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5-1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547号
被告
原告: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4-11
8
租赁合同纠纷
(2021)桂0602民初3582号
被告
原告:
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甘肃正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1-11-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