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真武阁杯华南
莫贵先
91450700759768672J
2003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四川省 福建省更多(4)
钦州市沙井大道89号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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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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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对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
其他
扣2分
--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8-01
钦市建管〔2022〕151号
2
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4日16时在灵山县丰裕路城区河湖连通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措施,
其他
行政相对人于2021年11月24日16时在灵山县丰裕路城区河湖连通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现场视频、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视听资料取证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灵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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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灵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02-10
灵城管大气污染防治类罚决字〔2022〕第00001号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钦南国许准字〔2017〕第83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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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市钦南区国家税务局
2
连水利批﹝2019﹞90号
新标准
连江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文新段﹞防洪度汛施工方案
同意
2019-08-08
2099-12-31
连江县水利局
3
(钦)登字﹝2023﹞第113384号
新标准
登记通知书
予以登记
2023-07-11
2099-12-30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4
连水利批(2020)51号
新标准
连江县敖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浦下至乌石浦、文新段)施工防洪度汛
同意
2020-04-26
2099-12-31
连江县水利局

裁判文书 2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123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8131
被告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机械租金1281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28131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被告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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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2
合同纠纷
(2020)桂10民终2270号
被上诉人
-
67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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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3
合同纠纷
(2020)桂07民终1093号
第三人
-
907878
一、驳回上诉人钦州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处的上诉; 二、维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钦州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处支付上诉人S某某工程款9078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以46426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5日起计至2018年3月15日;以90787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9876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3950元,由上诉人钦州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处负担59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3元(上诉人S某某预交了6389元,上诉人钦州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处预交了19753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6389元,由上诉人钦州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处负担1336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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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4
合同纠纷
(2020)桂1022民初159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719900
驳回原告S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99元,减半收取5499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账号: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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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5
合同纠纷
(2020)桂0702民初1937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
被告:
钦州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处
907878
一、被告钦州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处支付给原告S某某工程款9078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以450539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5日起计至2018年3月15日;以90787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在被告钦州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处履行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后,计入已支付第三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876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950元,由被告钦州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处负担5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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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6
其他
(2020)桂0103执93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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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7
其他
(2020)桂0103执933号
被执行人
-
3143213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143213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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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终9456号
被上诉人
-
3075144
一、变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尚欠报酬589632元; 二、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1512米不锈钢玻璃钢复合管报酬2237760元; 四、被上诉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47752元; 五、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被上诉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已经制作或加工生产的1512米不锈钢玻璃钢复合管; 六、驳回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76元,由被上诉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63元、由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28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659元(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2153元,由被上诉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06元。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二审多预交的29506元,待由被上诉人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后,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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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9
其他
(2019)桂72民初20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C某某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
333333
准许原告W某某、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W某某、C某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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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10
合同纠纷
(2019)桂06民终562号
被上诉人
-
220250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T某某、L某某共同偿还上诉人H某某2202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0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1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2.18元,减半收取4251.09元(上诉人H某某已预交),由被上诉人T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2.18元(上诉人H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3900元,被上诉人T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4602.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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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桂0702民初2329号
被告
原告:
广西自贸区小神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2023-06-13
2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123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05-07
3
排除妨害纠纷
(2021)桂0621民初152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防城市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思县人民法院
2021-12-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1002民初2766号
被告
原告:
百色市德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5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0)桂07民终1093号
其他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桂01民终9456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6
7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9)桂72民初20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C某某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大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市水电建筑工程处
北海海事法院
2019-07-2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桂0103民初39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海万岭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9-05-15
9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9)桂0602民初7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T某某,L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19-03-07
10
其他
(2016)桂0702民初186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钦州市金海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16-09-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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