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4-27 | 〔2017〕京0112执272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1101010966596695 | 营业执照 | 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2014-03-31 | 2034-03-3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02民初22444号 | 原告 | - | -- | 对起诉人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12 |
2 | 其他 | (2017)京0112民初16564号 | 原告 | - | 250267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J某某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诺恒小雅旅游规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四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反诉受理费七百七十六元,由被告(反诉原告)J某某负担(已交纳)。案件反诉受理费八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苏州诺恒小雅旅游规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7 |
3 | 合同纠纷 | (2017)京民申1982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7-07-27 |
4 | 合同纠纷 | (2017)京03民终359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79元,由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4-05 |
5 | 其他 | (2017)京0112执272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1-15 |
6 | 合同纠纷 | (2015)京通民初字第13341号 | 其他 | - | -- | -- | 2016-12-27 |
7 | 合同纠纷 | (2015)通民初字第13341号 | 原告 | - | --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反诉被告)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英吉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人民币一千一百四十八万七千零一十七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英吉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五百元(已交纳二千五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十三万二千七百七十九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英吉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四万二千零七十七元(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九万零七百二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