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泉再生资源技术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陆红莺
91320594MA1R67Y44L
1111.11万元人民币
-
苏州高新区华山路151号
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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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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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苏0505民初396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Q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6-27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苏05民终9131号
被上诉人
-
3360000
一、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 二、S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赛华仪控股份有限公司返还33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36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3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80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813元,由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56478元,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29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813元,由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53187元,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276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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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3
合同纠纷
(2020)沪0106民初36302号
原告
-
--
一、准许原告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荷瑞会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4.50元,由原告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9元,由反诉原告上海荷瑞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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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苏0505民初501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宋建中,陆红莺,C某某,G某某,Z某某,Z某某,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Y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506293.46
一、被告S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苏州赛华仪控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6293.46元(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813元,由原告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64613元,被告S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292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本账号:62×××6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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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苏0505民初5014号之一
被申请人
-
13100208
冻结被申请人S某某、L某某、C某某、G某某、Z某某、Z某某、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146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被告L某某、G某某、Z某某、Z某某、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金额以3185604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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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6
合同纠纷
(2019)苏0505执1965号
其他
-
--
--
2019-11-23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苏05民辖终1301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11-14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苏0505民初501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宋建中,陆红莺,C某某,G某某,Z某某,张增胜,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11200
驳回被告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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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9
合同纠纷
(2019)苏0505执1965号
被执行人
-
3201932.64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赛华仪控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01932.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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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加工合同纠纷
(2022)苏0581民初16573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江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2-12-23
2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20)苏05民终9131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30
3
合同纠纷
(2020)沪0106民初36302号
原告
原告:
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荷瑞会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0-10-16
4
合同纠纷
(2020)沪0106民初36302号
原告
原告:
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荷瑞会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0-09-14
5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19)苏0505民初501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S某某,L某某,C某某,G某某,Z某某,Z某某,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6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19)苏0505民初501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汉盛大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S某某,L某某,C某某,G某某,Z某某,Z某某,苏州智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锳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徽智泉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淼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琦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福瑞莱环保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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