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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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豫0183执849号 | 2024-02-05 | (2022)豫0183民初247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83执5398号 | 2023-10-11 | (2023)豫0183民初566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83执4049号 | 2023-07-28 | (2023)豫0183民初435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83执恢442号 | 2023-03-16 | (2021)豫0183民终13192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5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83执1242号 | 2023-03-07 | (2022)豫0183民初896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83执1153号 | 2023-03-03 | (2022)豫0183民初4110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83执826号 | 2023-02-14 | (2022)豫0183民初1336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8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83执825号 | 2023-02-14 | (2022)豫0183民初4109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9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02执843号 | 2023-02-07 | (2022)豫0102民初9702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10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豫0183执5594号 | 2022-12-06 | (2021)豫0183民初843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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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096054 | (2024)豫0102执恢422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 | 4290000 | (2024)豫0183执1853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4-04-16 |
3 | 255414 | (2024)豫0183执849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4-02-05 |
4 | 14000000 | (2024)豫0183执恢158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4-02-01 |
5 | 13500000 | (2024)豫0183执恢30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4-01-09 |
6 | 2685439 | (2023)豫0183执恢1825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12-14 |
7 | 371743 | (2023)豫0183执6415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11-29 |
8 | 4183273 | (2023)豫0183执恢167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11-15 |
9 | 3975667 | (2023)豫0183执5122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9-22 |
10 | 49079592 | (2023)豫0183执1154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3-0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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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豫0183民初6842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S某某,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71040 |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B某某借款本金371040元及利息(从2021年12月22日起以3710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S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被告S某某、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9-22 |
2 | 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执141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2-09-13 |
3 | 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民初4109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金坡,G某某,S某某 | 28357919.99 | 一、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0元;
二、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357919.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23日),以后利罚息以实际所欠本金数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G某某、S某某、尚金坡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G某某抵押的(房产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1××6号)房产、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详见房屋抵押物清单)155套房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G某某、S某某、尚金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10 |
4 | 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民初4110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G某某,S某某,尚金坡 | 2600000 | 一、被告C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算至2022年1月23日为66373.26元,之后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S某某、尚金坡、G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新密抵(2019)第0051*-*-*-*号]项下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街××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1号楼)1-2层自东向西第3间(009-0005-0001)(不动产权证号:新密0801032764)、新密市城区××街××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1B2(009-0005-0003)(不动产权证号:1××5)、新密市城区××街××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1A8(009-0005-0003)(不动产权证号:1××9)、新密市城区××街××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1B14(009-0005-0003)(不动产权证号:1××7)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66元,由被告C某某、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尚金坡、G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08 |
5 | 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民初4174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同协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河南同协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5-30 |
6 | 其他 | (2022)豫0183财保171号 | 被申请人 | - | 2870000 | 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尚金坡、G某某、S某某、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3-23 |
7 | 其他 | (2022)豫0183财保172号 | 被申请人 | - | 2995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尚金坡、G某某、S某某、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3-23 |
8 | 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民初1333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金坡,G某某,S某某 | 13986921 | 一、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
二、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869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以后利罚息以实际所欠本金数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城区北侧(新天地·商居园2号楼)1-2层自东向西第2间(房产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1××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4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S某某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城区南侧(新天地·商居园12号楼)1-2层自西向东第11间(房产证号为:新密房权证证字第0××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4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G某某、S某某、尚金坡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G某某、S某某、尚金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7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民初1483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佳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304720 | 一、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佳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360元,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0.5向原告河南佳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本金145110元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余本金7250元从2020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佳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29元,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09 |
10 | 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民初1334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G某某,S某某,尚金坡,S某某,C某某 | 4158240.01 | 一、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8240.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22日期间以实际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4%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23日起以实际所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6%的标准支付罚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尚金坡、S某某、G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街××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7号楼)1-2层自北向南第2间(009-0005-0007)(新密房权证字第0××6号)房产、登记在被告S某某名下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街××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10号楼)西单元4层西户(新密房权证字第0××4号)房产、登记在被告G某某名下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街××段南侧(新天地商居园3号楼)5单元110002(新密房权证字第1××6号)房产、位于新密市城区××街××段南侧(新天地商居园3号楼)5单元100002(新密房权证字第1××7号)、登记在被告C某某名下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街××段南侧(新天地商居园3号楼)自东向西3单元10层西户(新密房权证字第1××6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033元,由被告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G某某、S某某、尚金坡、S某某、C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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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S某某、G某某、K某某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17-09-1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S某某、G某某、K某某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17-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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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豫01民终4885号 | 被上诉人 |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2 | -- | -- | 上诉人 |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3 | -- | -- | 被上诉人 | -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02 | |
4 | 排除妨害纠纷 | (2023)豫0183民初3833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8-02 | |
5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3)豫0183民初536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7-18 | |
6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豫0183民初4331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3-07-15 | |
7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0105民初3094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F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2-11-30 | |
8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民初726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10-18 | |
9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6-23 | |
10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豫0183民初4767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同协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