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铁路工程一级
长白山杯东北
杨延昭
91220201124492625C
27000万
广东省 四川省 海南省更多(5)
昌邑区重庆路1398号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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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9

    供应商 197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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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136

    中标 7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4

    工法 33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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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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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219

法院公告 14

开庭公告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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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在抚金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辽DB3805超限运输,经超限站检测,标准载重为:为31吨,实际车货载重80.45吨。询问司机及企业委托人承认该车辆的超限源头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马镇项目部,并提供情况说明,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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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处一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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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抚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3-11-01
辽抚交执罚字2023货110081号
2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2023年3月3日抚金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吉BA3611混凝土超限超载,准载重为:为25吨,实际车货载重35.76吨,超限43%。询问司机及企业委托人承认该车辆的超限源头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马镇项目部,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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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处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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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抚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3-03-27
辽抚交执罚字2023第110012号
3
2022年12月30日我单位接到抚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的抄告函,超限超载车辆辽D37207,于2022年6月21日被抚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显示的超限超载货物源头企业为后安高铁。后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后安高铁项目部调查,结合公安部门对司机的询问笔录,确认超限超载车辆的实际装载货物场所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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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处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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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抚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3-03-13
辽抚交执罚字2023第110007号
4
2023年2月2日我单位接到抚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的抄告函,超限超载车辆辽D27496,于2022年8月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处,显示的超限超载货物源头企业为后安高铁。后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后安高铁项目部调查,结合公安部门对司机的询问笔录,确认超限超载车辆的实际装载货物场所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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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处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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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抚顺县交通运输局
2023-03-13
辽抚交执罚字2023第110008号
5
2018年7月23日,检查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串湖污水干管截流工程(迎宾路-四间水库上游)项目时,发现该项目未对顶管项目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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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施工单位处罚3万元;处罚类别1:罚款
30000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01-03
长城乡安罚字〔2018〕014号
6
2018年7月23日,检查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串湖污水干管截流工程(迎宾路-四间水库上游)项目时,发现该项目未对顶管项目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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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3万元
30000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12-04
(长城乡安罚)字〔2018〕014号
7
涉及框架梁柱及楼梯等纵向受力钢筋未对“超强比、超屈比”进行复试。对有抗震要求的钢筋,进场复试缺项
其他
对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经理刘洪山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06-19
--
8
该单位四平市烟厂路铁路专用线项目施工时建筑垃圾残土清运不及时且未完全覆盖作业时无抑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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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08-17
四住建罚字〔2017〕第8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1136
(2024)吉0105执1159号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2024-04-15
2024-04-1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抚林草许准字﹝2023﹞31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2023-03-06
2025-03-05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3
抚林草许准字﹝2023﹞37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2023-04-26
2025-04-25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4
抚林草许准字﹝2023﹞30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2023-03-06
2025-03-05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5
抚林草许准字﹝2023﹞18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2023-03-06
2025-03-05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6
抚林草许准字﹝2023﹞14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2023-03-03
2025-03-02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7
抚林草许准字﹝2023﹞24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2023-03-10
2025-03-09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8
抚林草许准字﹝2023﹞13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2023-03-03
2025-03-02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9
0020622511100005338
新标准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平台
变更登记
2022-11-11
2099-12-31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440800)市监(特)准许字﹝2022﹞第0922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22-05-20
2099-12-31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0602执1310号
其他
-
--
--
2023-08-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7102执9号
其他
-
761478.12
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67158.1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67158.12元,其中,本金755907.50元,利息5570.62元,迟延履行金0元,案件受理费5680.00元。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该款付给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至此,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吉71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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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3
合同纠纷
(2023)吉0202民初786号
原告
原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4368621
一、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给付4,368,621元工程款及利息(以4,368,62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4元,由吉林市城际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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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4
合同纠纷
(2022)吉02民终2382号
上诉人
-
186511.2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二、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辽宁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86,511.2元并支付利息(以186,51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驳回辽宁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辽宁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600元,由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275元,由辽宁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175元,由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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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7102民初4号
被告
原告:
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755907.5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55,90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26日起,以货款755,907.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0.3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00元,由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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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7102执60号
其他
-
--
北京江汀兰广告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0000.00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0元。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已于2022年12月19日将该款付给北京江汀兰广告有限公司。至此,北京江汀兰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吉7102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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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7
合同纠纷
(2022)吉7102执5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吉7102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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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7102民初215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高景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793185.17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高景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93,185.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6元,由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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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9
其他
(2022)吉0202民初403号
原告
原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炭素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驳回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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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7102民初192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船营区洪玉物资经销处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洪玉物资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0元,由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洪玉物资经销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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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法院公告 1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健康权纠纷
赤峰铁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6-08-2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Z某某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16-06-15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京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丹通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25
4
裁判文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赤峰市铁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5-03-18
5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京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丹通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0-22
6
裁判文书
--
南通京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丹通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08-16
7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京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C某某、一审被告沈阳高等级公路建筑总公司丹通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8-13
8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京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C某某、一审被告沈阳高等级公路建筑总公司丹通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8-13
9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京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3-27
10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京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3-27

开庭公告 2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0114民初7809号
被告
原告:
沈阳市旭隆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2
--
(2023)辽0102民初23342号
被告
原告:
青州市万家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3
--
(2024)吉0303民初234号
被告
原告:
四平市腾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4
--
(2024)吉0303民初234号
被告
原告:
四平市腾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5
--
(2024)吉0303民初234号
被告
原告:
四平市腾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6
--
(2024)吉0202民初113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7
--
(2024)吉0202民初113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2-28
8
--
(2024)冀0982民初4649号
被告
原告:
任丘市盛弘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人民法院
2024-02-27
9
--
(2024)吉0202民初113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2-19
10
--
(2024)吉0221民初73号
原告
原告: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2024-02-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