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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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12-07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3-16 |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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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岩民终字第371号 | 被上诉人 | - | 41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0元,由上诉人L某某、厦门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5-25 |
2 | 合同纠纷 | (2014)龙新民初字第3457号 | 原告 | 原告: 龙岩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厦门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702717.6 | 一、被告L某某应支付原告龙岩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管租金2892元、钢管清洁费1632元及扣件清洁费239.6元,合计4763.6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L某某应赔偿原告龙岩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管损失19295元及扣件损失329682元,合计348977元,该款扣除原告龙岩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L某某定金65000元后,被告L某某还应偿付原告龙岩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83977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厦门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龙岩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为3785元,由原告龙岩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L某某负担3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04 |
3 | 合同纠纷 | (2014)岩民终字第85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9-12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4)龙新民初字第3845号 | 第三人 | 原告: 邱庆宗 被告: 龙岩市致臻商贸有限公司,林鑫,S某某,L某某,S某某,L某某 | 700000 | 一、被告龙岩市致臻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原告Q某某代偿款70万元。
二、被告龙岩市致臻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Q某某偿付代偿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从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13日,以代偿款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从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6月10日,以代偿款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从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2日,以代偿款3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止、以代偿款7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L某某、S某某、L某某、S某某、L某某对被告龙岩市致臻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Q某某的上述代偿款本息应当各自在十分之一的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市致臻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为5430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100元,被告龙岩市致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被告龙岩市致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8-21 |
5 | 合同纠纷 | (2014)龙新民初字第3457-1号 | 原告 | 原告: 龙岩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厦门扬成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 | -- | 驳回被告厦门扬成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03 |
6 | 其他 | (2014)龙新执行字第76号 | 被执行人 | - | --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致臻商贸有限公司、龙岩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S某某、Q某某、W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以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