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文海
91110000633739120D
100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江苏省 重庆更多(13)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海镇同义庄2号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文物保护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5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58

    供应商 167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6

    中标 24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6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145 历史 120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75

被执行人 9

信用中国 87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84

开庭公告 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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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北向南第三排及第四排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第2项之规定,第一排和第二排库房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标准,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2条第1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北向南第一排库房及由北向南第二排库房内疏散指示标识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北向南第一排与第二排库房之间堆放金属管及非不燃材料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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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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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3-09
兴消行罚决字2024第10010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林木材经销部货款400340元; 二、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林木材经销部上述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林木材经销部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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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23-08-09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423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377571元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81元,由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42元,由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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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3-08-07
〔2023〕皖0122民初6710号
4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给付申请人3789497.95元及利息
--
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3-07-28
〔2015〕年三民初字第04859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执行人应需向申请人支付262075.78元及利息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5
〔2023〕京仲裁字第1224号
6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行为。
其他
罚款100000.00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五里店街道办事处
2023-06-28
京丰五里店街道罚字2023096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玉时济工程款10096582.53元及利息(利息以10096582.5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补足清偿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来宾市铭鑫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10096582.53元范围内对玉时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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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31
〔2021〕桂民终1573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绿城木材经营部支付合同尾款613102元及违约金(以613102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绿城木材经营部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绿城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7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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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01-05
〔2022〕皖0104民初8185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鉴定费等共计270 363元; 二、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诉讼保全而支付的保全费 2 220元;  三、驳回原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656元,减半收取计2 828元,由原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 678元,判决生效即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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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16
〔2021〕冀0224民初5574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高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租金704150元; 二、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高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的违约金(以70415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西高远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744元,由被告国都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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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2-11-08
〔2022〕桂1302民初638号

失信信息 7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黑0103执恢1374号
2023-08-09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423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22执4591号
2023-08-07
(2023)皖0122民初6710号
肥东县人民法院
3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3)冀1082执恢833号
2023-07-28
2015年三民初字第04859号法律文书
三河市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京02执1033号
2023-07-05
(2023)京仲裁字第122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桂13执21号
2023-01-31
(2021)桂民终1573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0104执510号
2023-01-05
(2022)皖0104民初8185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冀02执19162号
2022-11-16
(2021)冀0224民初5574号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桂1302执5037号
2022-11-08
(2022)桂1302民初638号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黑0382执1673号
2022-10-09
(2021)黑03民终900号
密山市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黑0382执1539号
2022-08-19
(2019)黑0382民初3178号
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9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78010
(2024)鲁0602执1847号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2
133628
(2024)京0115执5040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3
628562
(2024)京0108执354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4-02-08
4
185739
(2023)京0111执10772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23-12-11
5
4064301
(2023)冀0105执恢76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6
6236760
(2023)琼0271执7331号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3-09-22
7
1829740
(2022)桂1302执5037号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2-11-08
8
5106921
(2019)京0117执2957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19-06-12
9
345780
(2018)冀1181执808号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2018-08-08

信用中国 8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HN120150527048234
旧标准
--
增加一名建造师和变更企业负责人
--
2099-12-3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HZ54552b4d905af1014d930eed5803cc
旧标准
--
增加一名建造师和变更企业负责人
--
--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
91110000633739120D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97-12-30
2037-12-29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0014221114002570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2022-11-24
2025-11-2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
新郑国税 许变更准 〔2016〕 78 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
--
2099-12-31
新郑市国家税务局
6
新郑国税许变更准〔2016〕78号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
--
2099-12-31
新郑市国家税务局
7
0014231216002024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
2023-12-27
2028-12-2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冀0104民初324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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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2
合同纠纷
(2017)鲁民辖终7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4-06
3
其他
(2014)新执字第1083-1号
被执行人
-
460000
解除对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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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法院公告 8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L某某
迁安市人民法院
2024-02-05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F某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1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W某某、C某某、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7-27
5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F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6-29
6
裁判文书
不当得利纠纷
Z某某、F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6-0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等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F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2-23
8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3-02-02
9
裁判文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Z某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2-06-19

开庭公告 86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烟台豫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2
--
(2024)川0181民初263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都江堰兴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4-04-08
3
--
(2023)吉0802民初1641号
第三人
原告:
长春市鑫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4
--
(2023)吉0802民初1641号
第三人
原告:
长春市鑫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5
--
(2022)冀1082民再16号
其他
-
三河市人民法院
2024-03-05
6
--
--
被告
原告:
长沙纪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7
--
(2023)皖0604民初18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C某某,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烈山区往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3-12-15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2-08
9
--
--
被告
原告:
烟台豫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宏远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10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