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南关镇道美村徐翔装饰材料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徐翔
92140729MA0HMMDG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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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灵石县南关镇道美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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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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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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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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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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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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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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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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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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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晋0729民初3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灵石县南关镇道美村徐翔装饰材料店,徐翔
74000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灵石县南关镇道美村X某某装饰材料店2019年9月29日签订《家装精装修合同》。 二、被告灵石县南关镇道美村X某某装饰材料店、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装修款13000元,并从2019年9月29日按装修款本金25000元,年息6%计算违约金至2020年3月30日;从2020年3月31日,按装修款本金2,3000元,年息6%计算违约金至2020年5月13日;从2020年5月14日,按装修款本金13000元,年息6%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止。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75元,被告X某某负担30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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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晋0729民初3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灵石县南关镇道美村徐翔装饰材料店,X某某
灵石县人民法院
2020-05-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