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花澜旅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浩
915227230806767125
100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机关大院中楼二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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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黔27民终797号
被上诉人
-
10
一、撤销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省花澜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六万七千四百九十五点三元(¥67495.3元元)并支付利息(以67495.3元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9日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起按LPR一年期待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偿还之日止); 三、贵州省花澜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二万四千零七十八点七元(¥24078.7元)并支付利息(以24078.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3日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偿还之日止) 四、驳回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4元、鉴定费45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均由贵州省花澜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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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2
合同纠纷
(2021)黔2723民初963号
其他
-
--
--
2021-04-22
3
合同纠纷
(2021)黔2723民初964号
其他
-
--
--
2021-04-22
4
合同纠纷
(2019)黔2723民初1087号
被告
原告:
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花澜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0560
驳回原告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4元(原告预交),鉴定费45300元(被告预交,合计46864元,原告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4214元,被告贵州省花澜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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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5
合同纠纷
(2020)黔民申2305号
申请人
-
--
驳回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09-24
6
合同纠纷
(2019)黔27财保30号
被申请人
-
8699113.76
在8699113.76元限额内,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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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7
合同纠纷
(2019)黔27民终2905号
上诉人
-
913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38元,由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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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8
合同纠纷
(2019)黔2723民初1088号
被告
原告:
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贵州花海水乡置业有限公司
290000
被告贵州花海水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二十九万元(¥:290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贵州花海水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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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9
合同纠纷
(2019)黔2723民初1179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
9134068
一、被告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八百六十九万九千一百一十三元七角六分(¥:8699113.76),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十三万四千九百五十五元六角九分(¥434955.69); 二、驳回原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18元,减半收取43509元,由被告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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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10
其他
(2019)黔01司惩复6号
申请人
-
--
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司惩6号罚款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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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黔2723民初1087号
被告
原告:
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
贵定县人民法院
2020-11-1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黔2723民初1087号
被告
原告:
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
贵定县人民法院
2019-08-30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黔2723民初1088号
被告
原告:
贵州华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花海旅业有限公司
贵定县人民法院
2019-07-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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