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黄海峰
91320100249698758G
2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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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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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000561﹞公司变更﹝2021﹞第02010001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1997-09-19
2057-09-18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1099998)公司变更[2016]第01080012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
2057-09-18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01000576﹞登字﹝2022﹞第10250026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1997-09-19
2057-09-18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320101000207)登字﹝2024﹞第04250012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1997-09-19
2057-09-18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宁化环验复[2016]3号
旧标准
--
管坯钢酸洗预处理项目
--
2099-12-31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6
﹝01000576﹞公司变更﹝2020﹞第05150003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1997-09-19
2057-09-18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01000207)公司备案﹝2022﹞第03030004号
新标准
公司备案
公司备案
1997-09-19
2057-09-18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92执1713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苏019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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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2
其他
(2020)苏01民终4456号
上诉人
-
5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南钢冶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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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3
其他
(2020)苏0116执38号
申请人
-
--
终结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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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4
其他
(2020)苏0116执38号
其他
-
--
--
2020-10-12
5
其他
(2020)苏0116执38号
其他
-
--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规定限制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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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6
其他
(2019)苏0116民初595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
1422222
驳回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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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7
其他
(2019)苏0116民初1819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飞吉实业有限公司
27660933.84
一、被告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款项27660933.84元并偿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飞吉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飞吉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105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705元。由被告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飞吉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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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8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8)苏01民终1004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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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9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8)苏0116民初416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68080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80元,合计6808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L某某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申报和领取手续,并将该款支付给L某某;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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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116民初4930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2333055.56
一、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下列债权:货款2333055.56元并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9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46元,由被告扬州捷迈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4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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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重庆飞吉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9-11-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重庆飞吉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9-08-27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重庆飞吉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9-05-07

开庭公告 3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192民初1267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玉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2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1)苏0192民初8058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2-02-10
3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1)苏0192民初8058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玉带金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12-2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0116民初5277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1-11-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16民初1777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华诚钨钼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16民初1777号
被告
原告:
泰州市华诚钨钼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192民初279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林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钢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192民初279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林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钢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L某某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9
保险纠纷
(2020)苏01民终4456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17
10
保险纠纷
(2019)苏0116民初595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9-11-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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