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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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桂0204民初148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 537000 | 1、被告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定残后生活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8785.55元。
2、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1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19 |
2 | 其他 | (2017)浙07民申144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 2018-05-09 |
3 | 其他 | (2016)浙07民终4556号 | 第三人 | - | 11415417 | 准许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92.5元(已减半),由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3-30 |
4 | 其他 | (2016)浙07民终4556号 | 第三人 | - | 11415417 | 准许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292.5元(已减半),由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3-30 |
5 | 其他 | (2014)东商初字第437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陈连弟,L某某,Y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 | 27757000 | 准许原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Y某某、C某某、L某某、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585元,减半收取90292.50元,由原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04-0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柳市民二终字第217号 | 第三人 | - | 2679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19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柳州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1-03-09 |
7 | 其他 | (2010)柳市民再字第52号 | 上诉人 | - | -- | 维持本院(2009)柳市民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12-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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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身体权纠纷 | H某某、H某某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18-10-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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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桂0204民初148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H某某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1-31 | |
2 | 其他 | (2016)桂02民终954号 | 原告 | 原告: H某某,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市旧城改造服务处,柳州市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 | -- | 2016-07-28 | |
3 | 其他 | (2014)鱼民初(一)字第106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柳州市旧城改造服务处,柳州市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 | -- | 2015-07-13 | |
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11)鱼民初(一)字第8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11-04-22 | |
5 | 合同纠纷 | (2010)柳市民再字第52号 | 原告 | 原告: 柳州市众鑫建筑有限公司,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