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杨永峰
913611240697116870
26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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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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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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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丁坚、杨永梅自愿向原告于20226.30日起偿还代偿款754200元及利息;被告杨永峰于被告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1元,由被告丁坚、杨永梅、杨永峰、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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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县人民法院
2022-10-12
〔2022〕赣1123诉前调书175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丁坚、被告杨永梅自愿于2022.8.31日前支付原告购房款1856515元及利息,利息以18565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2.6.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杨永峰自愿于2022.8.31日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杨永峰对被告丁坚、被告杨永梅欠付原告章显良的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26元,被告丁坚、被告杨永梅、被告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永峰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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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县人民法院
2022-10-12
〔2022〕赣1123民初254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杨永峰和被告自愿向徐慧琴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800000元,被告杨永峰和被告同意2022.5.18日之前偿还,被告丁坚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9元,被告杨永峰、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丁坚自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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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县人民法院
2022-08-04
〔2022〕赣1123民初1436号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赣0111执822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其他
--
--
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0-04-14
〔2020〕赣1124执215号
6
未还借款
其他
--
--
铅山县人民法院
2019-08-15
〔2019〕赣1124执1077号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赣36112420191224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
2019-12-24
2030-12-12
铅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赣E)许字﹝2021﹞第0085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食品添加剂
2021-06-29
2026-06-28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913611240697116870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食品添加剂(木质活性炭)生产销售、批发、调配。(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2013-05-27
2053-05-27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111执82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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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1124执315号
被执行人
-
--
1、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县支行,账号为36×××65-1的银行存款元扣划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账号:95×××98)。 2、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16×××01的银行存款元扣划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账号:95×××98)。 3、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福惠支行,账号为16×××25的银行存款元扣划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账号:95×××98)。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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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3
合同纠纷
(2019)赣1124民初1077号
被告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Y某某,杨永峰,C某某
299709.6
一、被告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99709.6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D某某、Y某某、Y某某、C某某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55元,减半收取计23678元,由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780元,由被告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Y某某、Y某某、C某某负担2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依法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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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赣1123民初79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杨永峰,D某某,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
6720000
一、被告Y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4284000元及利息1536000元; 二、被告Y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8%计算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900000元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D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8元,减半收取24394元,由被告Y某某、D某某、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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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5
其他
(2018)赣1124执73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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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6
其他
(2018)赣1124执730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工业十七路北侧的房产(不动产证号:赣(2017)铅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798号)。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自行管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损失的,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后果,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使用查封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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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7
其他
(2018)赣1124执73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319425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县支行(36001351600052503465)的存款1064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铅山农商行福惠支行(163129168000002425)的存款1064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铅山农商行营业部(163419168000044201)的存款1064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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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8
其他
(2018)赣1124执510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县支行(36001351600052503465)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铅山农商行福惠支行(163129168000002425)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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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9
其他
(2018)赣1124执51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一、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县支行(36001351600052503465)的存款元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帐号:95×××56); 二、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西铅山农商行福惠支行(163129168000002425)的存款元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帐号:95×××5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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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19-09-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赣0111民初2011号
被告
原告:
江西六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19-12-09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赣1123民初79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Y某某,江西联强环保炭业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
玉山县人民法院
2019-04-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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