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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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304民初970号 | 被告 | - | 18564.4 | 一、被告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兰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564.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欠款1856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乌兰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8.00元,原告乌兰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26.00元,被告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32.00元;反诉费773.00元,由反诉原告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6-2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04财保8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6-1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民终189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9元,由上诉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2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04财保89号 | 申请人 | - | 94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6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1-25 |
5 | 其他 | (2018)鲁0304行初3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区人民政府山头街道办事处 | -- | 准许原告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12-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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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0304民初970号 | 被告 | 原告: 乌兰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0304民初970号 | 被告 | 原告: 乌兰金诺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304民初661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垚烨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双凤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