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夏有彪
91361124MA35L9MA8K
5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新滩乡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大道99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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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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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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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不良记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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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铅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26
饶铅市监处〔2020〕54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1103民初4771号
原告
原告:
江西鑫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丰广实业有限公司
80140
被告江西丰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江西鑫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糯碎米货款8014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鑫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丰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江西丰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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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1103民初4771号
原告
原告:
江西鑫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2021-08-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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