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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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220622768958945045373 | 营业执照变更 | 营业执照变更 | 2024-03-22 | 2099-12-31 |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220622202307037 | 机动车注册业务 | 机动车注册业务 | 2023-07-11 | 2099-12-31 | 靖宇县公安局 | |
3 | 220622202307038 | 机动车注册业务 | 机动车注册业务 | 2023-07-11 | 2099-12-31 | 靖宇县公安局 | |
4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2024-04-22 | 2024-04-22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220622202209019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2022-09-15 | 2099-12-31 | 靖宇县公安局 | |
6 | 220622202203015 | 机动车核发检验标志 | 机动车核发检验标志 | 2022-03-09 | 2099-12-31 | 靖宇县公安局 | |
7 | 220622202200506 | 机动车转入业务 | 机动车转入业务 | 2022-05-17 | 2099-12-31 | 靖宇县公安局 | |
8 | GL01202211010002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同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2023-02-07 | 2026-02-06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
9 | 220622202203023 | 机动车核发检验标志 | 机动车核发检验标志 | 2022-03-10 | 2099-12-31 | 靖宇县公安局 | |
10 | 2206222021080045 | 机动车补领号牌 | 机动车补领号牌 | 2021-08-20 | 2099-12-31 | 靖宇县公安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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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191民初109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800000 | 一、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4.06元,由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4-25 |
2 | -- | (2023)吉0191民初109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680000 | 一、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6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8.5元,由被告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4-25 |
3 | -- | (2023)吉0191民初1097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200000 | 一、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J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79元,由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4-25 |
4 | 合同纠纷 | (2022)冀0803民初19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更多 | 2022-08-22 |
5 | 其他 | (2022)吉0106执1368号 | 被执行人 | - | -- | 被执行人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更多 | 2022-06-29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吉06民终25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2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24 |
7 | 合同纠纷 | (2022)吉0106执484号 | 被执行人 | - | --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937.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0106执48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22-03-28 |
8 | 合同纠纷 | (2022)吉0122执481号 | 其他 | - | -- | -- | 2022-02-22 |
9 | 合同纠纷 | (2022)吉0106执保222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2-01-26 |
10 | 合同纠纷 | (2021)冀0803民初259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12线八里庄至红石砬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 -- | 准许原告D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 | 2021-12-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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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622民初892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622民初892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622民初89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622民初893号 | 被告 | 原告: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622民初893号 | 被告 | 原告: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622民初89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622民初892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源工程分公司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622民初893号 | 被告 | 原告: 抚松新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2023-10-17 | |
9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冀0803民初85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0681民初43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分公司 | 临江市人民法院 | 2023-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