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周伟
912201011239903238
27257.003万
湖北省 广东省 四川省更多(10)
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学府经典小区第9幢701室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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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222069860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变更
2023-03-06
2026-01-14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新标准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2024-04-07
2024-04-07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03955544
新标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021-07-02
2099-12-31
长春市商务局
4
NULL
旧标准
--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
2099-12-31
市人社局
5
n2200201800018
旧标准
--
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
2099-12-30
吉林省商务厅
6
旧标准
--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
2099-12-31
市人社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104民初3666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14元,减半收取4907元,由原告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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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内01民终3111号
被上诉人
-
1259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9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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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内0105民初202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乌日吐白乙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366390.4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3920元,误工费19080元,残疾赔偿金659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3元等共计1121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某某剩余医疗费38567.7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67467.7元的70%,即47227元,抵扣被告L某某的垫付款20463元,再加上被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及L某某应承担的鉴定费1925元,诉讼费1868元为305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及L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鉴定费1925元(2750元×70%),已计入判决第二项; 四、被告乌日吐白乙拉赔偿原告X某某剩余医疗费38567.7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2750元,共计70217.7元的30%,即210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及L某某负担1868元(已计入判决第二项),由被告乌日吐白乙拉负担801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X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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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3666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4-20
2
合同纠纷
(2023)吉0104民初3666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04-2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原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06-14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内0105民初202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06-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