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谢贵华
91350800157821720U
10000万元人民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广东省 重庆更多(7)
龙岩市南城小溪路3号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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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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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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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8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9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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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12-01至2023-12-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其他
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其申报义务。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龙塘税务所
2024-02-06
清高税一所限改〔2024〕534号
2
2023-11-01至2023-11-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其他
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其申报义务。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3-12-29
清高税一所限改〔2023〕7842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货款1795896.95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算至2022年7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54573.88元,并以1795896.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自2022年7月16日起继续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28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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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4
〔2023〕京仲裁字第2292号
4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判决如下:一、黄小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6,879,729.95元;二、黄小根应以其欠付的价款16,879,72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江西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三、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黄小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36.76元,鉴定费107,000元,共计287,036.76元,由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黄小根共同负担175,246.54元,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790.22元。 二审中,黄小根提交了一组新证据:1、中山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新城支行,账号:1505200119022399919,对公往来户明细表;2、何小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新城支行,账号:1505200101034284139,个人账户明细表;3、何小红,开户行:新余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分理处,账号:6226822021004035629,简易交易明细;4、中山公司在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信息、企业投资方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董监事信息、企业变更信息。证明目的:1、何小红是中山公司的股东;2、中山公司的股东何小红及其他股东与中山公司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混同、人格混同情形。 恒达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中山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可何小红是中山公司的登记股东,虽然中山公司与股东间有资金往来,也无法证实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更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且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本院对二审证据认证如下,中山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何小红的银行流水,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中山公司并非一人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账目往来系正常现象,故黄小根所称中山公司与何小红存在资金混同、人格混同情形,证据不足,难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各方当事人构成什么法律关系?何小红与中山公司是什么关系?黄小根与恒达公司是什么关系?黄小根与中山公司什么关系?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案涉鉴定结论能否采信?3、案涉工程款如何认定,是下浮5%还是28%? 一、关于案涉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问题 恒达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余新公路II标段工程,业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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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2
〔2023〕赣05执24号
5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判决如下:一、黄小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6;879;729.95元;二、黄小根应以其欠付的价款16;879;72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江西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三、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黄小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36.76元,鉴定费107;000元,共计287;036.76元,由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黄小根共同负担175;246.54元,江西中山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790.22元。 二审中,黄小根提交了一组新证据:1、中山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新城支行,账号:1505200119022399919,对公往来户明细表;2、何小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新城支行,账号:1505200101034284139,个人账户明细表;3、何小红,开户行:新余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分理处,账号:6226822021004035629,简易交易明细;4、中山公司在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信息、企业投资方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董监事信息、企业变更信息。证明目的:1、何小红是中山公司的股东;2、中山公司的股东何小红及其他股东与中山公司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混同、人格混同情形。 恒达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中山公司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认可何小红是中山公司的登记股东,虽然中山公司与股东间有资金往来,也无法证实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更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且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本院对二审证据认证如下,中山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何小红的银行流水,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中山公司并非一人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账目往来系正常现象,故黄小根所称中山公司与何小红存在资金混同、人格混同情形,证据不足,难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各方当事人构成什么法律关系?何小红与中山公司是什么关系?黄小根与恒达公司是什么关系?黄小根与中山公司什么关系?2、一审程序是否违法?案涉鉴定结论能否采信?3、案涉工程款如何认定,是下浮5%还是28%? 一、关于案涉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问题 恒达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余新公路II标段工程,业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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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4
〔2022〕赣民终1030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代偿款400000元; 二、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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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2-11-03
〔2022〕闽0802民初1749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要求被告支付480368元
--
嘉鱼县人民法院
2022-09-21
〔2022〕鄂1221行审13号
8
经查,全市有2310家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没有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的通知》(穗建筑〔2015〕880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19年第二季度外地进穗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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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通报,并予以诚信评价扣5分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8-09
--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闽08执342号
2023-08-14
(2023)京仲裁字第2292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5执恢51号
2023-06-12
(2023)赣05执24号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5执24号
2023-02-14
(2022)赣民终1030号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闽0802执5821号
2022-11-03
(2022)闽0802民初1749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鄂1221执1260号
2022-09-21
(2022)鄂1221行审13号
嘉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83448
(2024)闽0825执恢124号
连城县人民法院
2024-05-20
2
19000000
(2024)闽0802执1674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闽﹞JZ安许证字﹝2019﹞LY0279
新标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2-11-10
2025-11-09
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9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闽0802执582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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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2
合同纠纷
(2022)云25民终1541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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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闽0825民初593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本案按Q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6-09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闽0825民初59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C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6-09
5
保险纠纷
(2022)闽0802民初1749号
被告
原告: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被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400000
一、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代偿款400000元;二、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5元,减半收取计3677.5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由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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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6
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400号之二
原告
原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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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7
合同纠纷
(2022)云25民终4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6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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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8
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400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名下的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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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9
合同纠纷
(2021)闽0322民初725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1035781.45
一、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Z某某工程款1035781.45元及该工程款自2021年9月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4087元,由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22元,由Z某某负担9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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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0
保险纠纷
(2021)闽0302民初3139号
第三人
原告:
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400000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仙游县鲤东投资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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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开庭公告 10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第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3
2
--
(2023)赣0502民初7260号
原告
原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3
--
(2023)赣0502民初7260号
原告
原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4
--
(2024)闽0322民初112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X某某,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4-03-22
5
--
(2024)闽0821民初40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长汀县汀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4-03-18
6
--
(2023)闽0881民初1802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4-03-04
7
--
(2023)闽0881民初1802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4-03-04
8
合同纠纷
(2023)闽0802民初9904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9
合同纠纷
(2023)闽0802民初9904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3-12-06
10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告:
Z某某,漳平市菁华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3-11-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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