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陈志贵
916523252293011862
5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团结南路2区12丘219幢3层18号等(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3楼)
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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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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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4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5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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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42000.00元。;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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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1-11-01
--
2
发票违法
其他
行政处罚-罚款42000元
42000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1-10-15
昌州税稽罚〔2021〕134号
3
经查实:2021年4月26日、6月15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奇台县阳光瑞景1#、2#住宅项目(金奇家园北区一期)存在塔吊基础无排水措施;基础高强螺栓一组为单螺母,螺栓长度不够;基础附臂销轴无开口销;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TN-S系统,总配电室在工地围墙外门未上锁,无隔离开关、分箱、末端箱无重复接地,钢筋加工机械做保护接地,重复接地线脱落,漏电保护器失效;脚手架立杆垫木不符合要求,2#楼东南角回填土下沉,立杆悬空,通道无防护棚,首层封闭不严密,剪刀撑未与立杆连接;灭火器过期;楼内木工电锯无防护,无配电箱的安全隐患等重大安全隐患。检查组二次下发《昌吉州建设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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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对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5万元,对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孙福山处罚款2万元。项目经理盛晓军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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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07-23
--
4
2021年4月26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新疆博域益友建设工程检测公司检测的塔吊检测报告与塔吊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塔吊基础无排水措施;基础高强螺栓一组为单螺母,螺栓长度不够;基础附臂销轴无开口销)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TN-S系统,部分钢筋加工机械做保护接地,重复接地线脱落,分箱无重复接地;脚手架立杆垫木不符合要求,2#楼东南角回填土下沉,立杆悬空,通道无防护棚,首层封闭不严密;钢管扣件、彩钢板搭设旱厕;剪刀撑未与立杆连接;灭火器过期;楼内木工电锯无防护,无配电箱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检查组对其下发《昌吉州建设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6月15日在安全生产大排查“回头看”再次执法检查时发现未按要求整改,同时又存在:总配电室在工地围墙外,大门敞开,无隔离开关、无重复接地;分箱、末端箱无重复接地;搅拌机用电无保护零线,漏电保护器失效;塔吊标准节螺栓单螺母,附壁柱螺母松动;1#楼外临边无防护;使用不合格密目网安全隐患,检查组第二次下发《昌吉州建设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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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罚款
50000
昌吉州建设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2021-07-23
CJZF-〔2021〕-013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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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奇台县国家税务局
2
D265024307
新标准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2022-05-31
2027-05-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5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23民终436号
被告
-
177367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撤销本院(2014)奇民二初字第060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原审原告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款项177367元; 四、驳回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2元,由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8元,被上诉人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担17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42.00元,由上诉人奇台县金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95元,被上诉人奇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担17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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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2
--
(2023)新23民终58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1元,由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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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3
--
(2023)新2325民初1244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吉布库镇人民政府
--
准许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85元,由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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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4
--
(2023)新2325民初1369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教育局
398672.86
一、被告奇台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欠款164,938.29元,承担利息68,796.28元,两项合计233,734.57元。并以欠款164,938.2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1元,由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5元,奇台县教育局负担4,8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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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5
其他
(2022)新2325民初1320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医院
1532081.98
一、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766040.99元,并以工程款766040.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保全申请费4720元;三、驳回原告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2050元,由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4元,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医院负担112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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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327民初1994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95.19元,减半收取计3,597.59元,由原告新疆群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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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初195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新疆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2022-11-03
8
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初1313号
原告
原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三个庄子镇人民政府
1251619.22
一、被告奇台县三个庄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25809.6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本金625809.6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8元,减半收取计7499元,由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7元,奇台县三个庄子镇人民政府负担41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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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初3015号
被告
原告: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联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3949.96
一、被告被告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联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0元,利息损失33869.96元,合计33949.96元; 二、驳回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联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9元,减半收取计699元,由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联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28元,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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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5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初182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Y某某
10212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劳务工资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212元,合计10212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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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Z某某
富蕴县人民法院
2023-03-3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Z某某
富蕴县人民法院
2023-01-15
3
裁判文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X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7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23民终826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新2325民初1716号
原告
原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吉布库镇人民政府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06-01
3
其他
--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富蕴县人民法院
2023-03-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325民初2626号
其他
-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2-07-0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3民终376号
上诉人
被告:
H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新23民终154号
上诉人
被告:
Y某某,H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1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新4322民初145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J某某
被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富蕴县人民法院
2021-12-09
8
--
(2021)新23民终1689号
上诉人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昌吉市亿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1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2325民初2250号
原告
原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1-07-28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新2325民初2253号
原告
原告:
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奇台县农业农村局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1-07-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