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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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楼梯栏杆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15J403-1-B16-B5型)。2.屋面分仓缝嵌缝不密实。3.屋面防水卷材保护层部分空鼓、开裂。4.外窗未设永久性标识。5.外窗防脱落限位器不起作用,防撞块偏短。6.室内主管背后粉刷粗糙或粉刷不到位。7.未能提供室外楼梯栏杆做法详图。8.四层男卫生间顶板管道根部存在渗水现象。9.五层走廊梁底爬水现象严重。10.教室门未安装门碰,部分胶条破损,后塞口未处理清楚,门框灌浆口未用装饰盖封堵。11.五层走道桥架接地跨接线与桥架接触面不能良好连接(漆未刷除)。12.走道吸顶灯只固定一点,不牢固。13.教室内配电箱箱盖未采用阻燃盖板。14.卫生间S弯水封高度不足50mm。15.地下室配电间、水泵房内配电总箱未与总等电位联结。16.五层吊装疏散诱导装置用塑料固定,不符合要求。17.五层桥架末端未接地。18.地下室水泵房内火灾自动报警线路与消防泵配电线路共用桥架,不符要求。19.消防泵配电用金属软管未采用专用接头。20.一层电气竖井内桥架未与接地干线连接,箱体与桥架无接地连接。21.未见一层教室照明灯具的3C认证。22.未见电线电缆的3C认证(或生产许可或型式检验的检测报告)。23.未见电线电缆、漏电保护装置的平行检验。 ...更多 | 限期整改,建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对相关监理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并按实际施工结果结算工程价款,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和市城发集团 ...更多 | -- |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10-18 | 龙建建函〔2019〕37号 | |
2 | 4月2日-21日、24日-30日无数据 | 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 -- | -- | 2019-08-01 | 龙建质安监〔2019〕20号 | |
3 | 1.屋面保温材料设计采用38厚挤塑聚苯板,施工现场和检测报告均为30厚,建设单位联系单中屋面保温做法为30厚,无经过设计变更和图审;2.外门窗监测材料无。 ...更多 |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已发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执法告知书,请各县(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针对存在节能问题于15日内进行整改反馈,举一反三,避免出现类似建筑节能问题。各项目建筑节能问题整改情况由各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书面反馈我局科技设计科。 ...更多 | --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8-12-25 | -- | |
4 | 长期不在岗履职人员及所属项目 | 给予通报批评 | -- | -- | 2018-11-20 | 岩建质安监〔2018〕35号 | |
5 | 正鼎·澜天的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实体落实样板未按要求进行样板展示 | 予以不良信息登记,且纳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 2015-12-21 | 闽建办建〔2015〕28号 | |
6 | 1、C地块基坑深度3.6-4.1M,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基坑监测;2、2#和8#楼中间基坑过道临边无防护。 | 对项目总监李继昌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 --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5-02-28 | -- | |
7 | 对撤销执业资格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 在名录库中各扣2分处理。 | --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4-04-17 | -- | |
8 | 在2010年申报福建省监理工程师考核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资格证书。 | 撤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收回《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取消2012年申报资格,通报批评其所在单位 ...更多 |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3-01-04 | 闽建建函〔2013〕2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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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50128727928862D | 营业执照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可行性报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1-04-30 | 2099-12-31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113500000035916190-国人防闽监资字第(011019)号-91350128727928862D |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延续登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 2020-07-17 | 2025-07-16 |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3 | 监变2018016 | / | / | 2018-09-20 | 2099-12-31 |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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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闽0322执异67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异议人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2-11-08 |
2 | 其他 | (2021)闽08民终208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0元,由上诉人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2-24 |
3 | 合同纠纷 | (2021)闽0104民初88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新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527元,由原告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5 |
4 | 其他 | (2021)闽0823民初244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237339.9 | 一、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监理费237339.9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30元,由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9-28 |
5 | 其他 | (2021)闽0322民初462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画都置业有限公司 | -- | 驳回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2 |
6 | 其他 | (2019)闽0723民初15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中科渔业有限公司 | 280000 | 一、福建中科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80,000元;
二、驳回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计4,010元,由福建中科渔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0 |
7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闽07民终699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诉人X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7-18 |
8 | 合同纠纷 | (2015)蕉民初字第208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12000 | 一、原告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塞纳湖畔”(一期)监理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1.2万元;
三、驳回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0元,由原告负担5980元,被告负担5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1-12 |
9 | 其他 | (2015)蕉民初字第208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原告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更多 | 2015-05-25 |
10 | 其他 | (2017)闽07民终699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诉人X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3-12-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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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闽0782民初1416号 | 第三人 | 原告: 福建永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夷山聚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2-15 | |
2 | -- | (2023)闽0782民初1416号 | 第三人 | 原告: 福建永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夷山聚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2023-12-15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上诉人 | -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6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闽0823民初244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福建璟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