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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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30100D00000000557932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07-07-30 | 2027-07-30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空 | -- | 不详 | -- | 2099-12-31 |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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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云0111民初5270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远图建设有限公司 | 5321266.6 | 一、由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货款5,321,266.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自2022年3月7日起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原告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80元,由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50元,由原告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9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2-09-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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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云0111民初5270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远图建设有限公司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2-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