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张超
91310000132329617T
12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湖北省 广东省更多(17)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四村439号603室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测绘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843

    供应商 14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8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15

    中标 62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558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9 历史 2 >

行政处罚 24 历史 1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90

裁判文书 4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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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安全资料:1、未见企业教育制度及落实记录;2、未见上级来文制度及学习记录;3、未见与桩基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4、未见安全标准化自评记录;5、混凝土泵车作业前验收记录不规范;6、未见全员对重大隐患排查违规动火教育记录;7、未见班组教育培训影像资料;8、抽查现场2名司索未进行实训。现场实体:1、作业架搭设不规范,未设置扫地杆;2、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3、移动平台搭设不规范;4、个别人员未佩戴安全帽;5、生活区窗户防护栏杆未拆除;6、现场材料对方无序;7、局部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未覆盖;8、车辆冲洗设备未使用。9、现场材料对方无序;局部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未覆盖;车辆冲洗设备未使用;10、生活区窗户防护栏杆未拆除。工程质量方面:1、预制方桩进场复验报告未见;2、部分材料进场使用报验资料未见;3、部分防水卷材检测报告未出具已使用;4、部分防水材料质保资料未见;5、局部楼梯露筋,构造柱顶部未植筋,地下室顶板局部渗漏,砼构件部分夹渣、露筋,墙体转角局部未设构造柱,局部门框处未设加强柱;6、实体观感质量一般;7、见证取样资目录影像资料待完善;8、举牌验收资目录影像资料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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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29
锡建质安202342号
2
温州浙南科技城创新创业新天地(YB-04-E-06c地块)建设工程由温州浙南科技城科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我局工作人员对该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临边防护区域不足,存在工作人员越过防护区域作业且未增加相应安全措施防护的情况。楼层卸料区域未设有效防护,现场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佩戴安全绳,新进场人员未落实三级教育及岗前培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我局工作人员责令项目立即停止施工,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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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现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扣除信用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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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4-04
--
3
2022年第四季度中扬尘污染问题突出、屡改屡犯,虽经多次督查仍达不到扬尘治理要求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予以通报,提出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1-13
--
4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王子巷大坪巷历史文化街区(一标段)专监钟良伟考勤不合格
其他
予以全市通报,并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对缺勤情况严重的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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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9-26
--
5
(1)保温工程分包单位安全员非本单位人员,监理未识别,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2)屋面钢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见,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的有关规定。(3)深基坑、高支模巡检记录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不全,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4)现场仅配备3台监理记录仪且未正常使用,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5)3名专监未录入“实名制”系统;未使用“苏州市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开展相关工作,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要求。请太仓市住建局针对第(2)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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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通报批评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7-26
苏住建建〔2022〕38号
6
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缺勤情况严重
其他
对缺勤情况严重的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5-24
--
7
关键岗位人员月度总体出勤率低于80%
其他
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月度总体出勤率低于80%的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全市通报,并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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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5-24
--
8
1.监理规划缺乏完整性,监理实施细则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 2.现场未见图审合格证书; 3.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中的遗留问题未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监理未正确处置; 4.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理未正确处置,分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证书不全,监理未正确处置; 5.部分危大工程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不全 6.部分检验批最小抽样实际抽样量未填写、部分检验批验收记录检查结果未填写;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内容; 8.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70%、高于60%,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低于实际施工日80%、高于70%,有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低于实际施工日60%,未见监理员考勤记录; 9.未上传在“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平台”上按月报送施工、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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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1-26
苏住建建〔2022〕4号
9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其他
列入全省10-11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限期整改通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17
苏建函建管〔2021〕626号
10
履职不到位
其他
责令改正;罚款0.1990万元
1990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1-12-07
--

信用中国 29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沪绿容﹝浦东﹞许﹝2024﹞8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为配合红星路(华东路-川沙路)新建工程施工开设平交道口需要,同意占用道路红线内现状绿地520.8平方米(具体包括华东路与景雅路交叉口东南侧340平方米、都昌路与红星路交叉口南侧89.6平方米、乐昌路与红星路交叉口南侧91.2平方米),共迁移行道树21株、其他绿地内乔木11株、灌木地被若干。二、本项目占用绿地在项目红线内新建配套绿地予以补偿,本项目红线内新建绿地约7624平方米。补建绿地应与红星路(华东路-川沙路)新建工程项目同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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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99-12-31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
浦水务许﹝2024﹞1134号
新标准
关于航鹤路(下盐路-鹤立西路)改建工程决定通过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航鹤路(下盐公路~鹤立西路)改建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施工方案。二、本工程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新建桥梁跨越规划河道向阳河。工程有关堤防按照III等工程、主要建筑物3级、堤顶高程不低于4.2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设计。工程主要内容如下:(一)桥梁工程新建向阳河桥采用三跨过河,跨径组合为10+18+10=38米,梁底标高4.959米。向阳河规划河口宽30米、河底宽10米、河底高程0.0米、河道两岸各控制10米为陆域控制范围。(二)护岸工程桥梁垂直投影面下及工程影响范围内河道须按河道规划断面实施护岸工程和河道疏拓工程。向阳河桥垂直投影面下新建浆砌块石护坡结构长70.4米;向阳河北岸桥梁两侧新建插板桩护岸结构长23.4米;向阳河南岸桥梁两侧新建松木桩护岸结构长30.3米;向阳河南岸新建(预埋)插板桩护岸结构长7.8米。新建护岸与原有护岸接顺。(三)雨污水管工程向阳河桥西侧河道两岸各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管径为DN1000,管内底标高1.185米(南岸);管径为DN1000,管内底标高1.301米(北岸)。向阳河桥东侧设置一根污水倒虹管,管径为DN600,管内顶标高-1.144米。道路西侧灯笼桥港东岸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管径为DN1200,管内底标高1.033米。灯笼桥港规划河口宽10-20米、河底宽2-4米、河底高程1-0.5米、河道两岸各控制6米为陆域控制范围。(四)临时工程向阳河桥梁、护岸工程、雨污水管工程采用钢板桩顺河围堰施工方式,围堰顶标高3.30米,河道中间保留过水断面不小于6米。三、工程范围内河道须按河道规划断面进行疏拓,其中桥下部分土方应在板梁安装之前予以清除。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技术要求也应遵照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务局行政许可文件(浦水务许﹝2024﹞806号)的相关内容。五、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河道设施进行监测和保护,如遇位移及沉降值超过设计警戒值,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新区河道管理部门。六、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送的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文信息,确保防汛安全。七、工程弃土弃渣、泥浆和垃圾等不得弃置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须最大限度降低施工期对水环境的影响。八、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由区水务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你单位应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区河道管理部门备案。九、施工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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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99-12-31
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务局
3
沪浦东路许受﹝2024﹞0129号
新标准
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
华东路、川沙路红星路(华东路~川沙路)新建工程开设道口及绿化搬迁
2024-04-16
2025-03-31
浦东建交委
4
沪浦东路许受﹝2024﹞0128号
新标准
上海市路政管理行政许可证
华东路、川沙路红星路(华东路~川沙路)新建工程开设道口及绿化搬迁
2024-04-16
2025-03-31
浦东建交委
5
2202PD0328D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对红星路(华东路-川沙路)新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2024-03-28
2099-12-31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6
沪浦备(2024)HC31011520246576
新标准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管线工程)
航鹤路(下盐公路-鹤立西路)改建工程-雨污水的《开工放样复验审批(管线工程)》的核发
2024-04-19
2025-04-19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
浦水务许﹝2024﹞1135号
新标准
关于航鹤路(下盐路-鹤立西路)改建工程水系调整项目决定通过的....
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河管浦﹝2022﹞68号)文精神,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航鹤路(下盐路~鹤立西路)改建工程水系调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施工方案。二、在确保防汛排水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你单位须严格按《航鹤路(下盐公路~鹤立西路)改建工程填堵河道论证方案》实施水系调整工程。根据规划要求新开(疏拓)向阳河(红线范围内)长约35米,新增河湖面积578平方米。向阳河规模为:河口宽30米,河底宽10米,河底高程0.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填埋地块范围内涉及灯笼桥港、灯笼桥港2支河、灯笼桥港3支河局部河段,共计水面积359平方米。三、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有关规定,施工过渡期间应落实区域内的临时排水措施,确保地块防汛排水安全。四、为确保防汛排水安全和水系沟通,航鹤路(下盐公路~鹤立西路)道路红线范围内新建单孔箱涵1座,规格为2.0米×2.0米,箱涵内底标高1.50米。箱涵施工采用拦河围堰施工方式,围堰顶标高3.3米。灯笼桥港3支河东岸新建直立式驳岸长50米,西岸新建插板桩驳岸长10米。保留灯笼桥港3支河河口宽度不少于2.8米,河底宽度不少于1.5米,河底标高不低于1.5米。五、如施工涉及绿化等其它事项请另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六、工程弃土弃渣、泥浆和垃圾等不得弃置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须最大限度降低施工期对水环境的影响。七、工程完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由区水务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八、施工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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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2099-12-31
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务局
8
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1﹞75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划拨土地)
川南奉公路(拱极路-沪南公路)道路两侧绿带新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划拨土地)》的核发
2021-06-03
2024-06-03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
沪浦规划资源验﹝2021﹞0139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线工程)
外高桥保税区B区新增污水管及道路改建工程的《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线工程)》的核发
2021-11-09
2099-12-31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
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2﹞12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划拨土地)
红星路(华东路-川沙路)新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划拨土地)》的核发
2022-01-26
2025-01-26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裁判文书 4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04民初25158号
其他
-
--
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4-04-01
2
--
(2023)沪0117执8167号
申请人
-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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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3
--
(2023)沪0104民初11876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930000
一、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965000元; 二、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25元,由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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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4
--
(2022)沪0113民初26252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
3884940
一、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前的监理费2301600元; 二、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1583340元; 三、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897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80元,减半收取计18940元,由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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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5
--
(2022)沪0113民初2625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
2676480
一、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31日前的监理费2020380元; 二、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监理费656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12元,减半收取计14106元,由被告博览汇中心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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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6
--
(2022)沪0113民初2625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
2590000
一、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59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48元,减半收取计16224元,由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464元,被告博览汇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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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7
--
(2023)沪0117执4076号
申请人
-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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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8
合同纠纷
(2023)沪0117执1191号
申请人
-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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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9
--
(2023)苏02民终41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13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J某某、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沈家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上村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村西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后巷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中巷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前巷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袁家组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2539元,退还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J某某、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沈家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上村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村西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后巷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中巷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前巷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袁家组;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J某某、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沈家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上村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村西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后巷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中巷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前巷组、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袁家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39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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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0
合同纠纷
(2022)沪0117民初818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2763378.66
一、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1#地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22年1月19日解除;二、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酬金、延期费及赶工奖2,763,378.66元;三、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6,582.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四、驳回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819元,由原告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294元(已付),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6,5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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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15-05-06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监理合同纠纷
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14-10-16

开庭公告 8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沪0110民初176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2
--
(2023)沪0110民初176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3
--
(2023)沪0110民初176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4
--
(2023)沪0110民初176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5
--
(2023)沪0151民初11884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安智谷(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6
--
(2023)沪0151民初11884号
原告
原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安智谷(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3-28
7
--
(2023)沪0115民初5286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达望元水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8
--
(2023)沪0115民初5286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达望元水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9
--
(2023)沪0115民初5286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达望元水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05
10
--
(2023)沪0115民初5286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佰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供排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达望元水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2-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