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正常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西北
李琪
12610100437201139A
4328.5万元
-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共2类资质,分别是文物保护资质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92

    供应商 1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

    中标 295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西莲审)特登受字﹝2016﹞第128号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你(单位)提出2台电梯使用登记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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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2099-12-31
陕西省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莲湖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民终7552号
第三人
-
1850000
一、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18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8750元,由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负担31430元,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320元,由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120元,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负担11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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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陕0116民初3767号
第三人
原告:
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
被告:
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秦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4440000
一、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同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0日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予以解除。 二、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购房预付款1850000元。 三、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经济损失2590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7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1430元,被告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7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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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3
其他
(2020)陕0104民初1136号
原告
原告:
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被告:
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公室
--
准许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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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4
合同纠纷
(2018)陕0116民初10234号
第三人
原告:
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
被告:
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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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陕0116民初5193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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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6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陕0116民初495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G某某,Z某某,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C某某,Z某某
12000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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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7
其他
(2016)陕0112行审91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16-02-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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