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薛长清
913205925580552704
1255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张家港保税区新世纪广场1608室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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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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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JZ安许证字﹝2011﹞490001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3-01-17
2026-03-3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1047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
1064278.34
被告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4278.34元及利息(以1064278.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6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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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2
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10475号
申请人
-
1170000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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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582民初10175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G某某,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86809.62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86573.42元,返还给被告G某某236.2元。(以上款项请直接支付至原告J某某及被告G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J某某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乐余支行,账号:62×××15;G某某的账号为:62×××8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宝带路支行)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860元,合计2345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已在返还款中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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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4
合同纠纷
(2019)皖16民终2043号
被上诉人
-
5163286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7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亳州市井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43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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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5
其他
(2018)皖1602民初725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亳州市井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8-12-21
6
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8780号
被上诉人
-
2202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4元,由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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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7
合同纠纷
(2016)苏0582民初676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199755.92
被告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9755.9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元(已经减半收取)、保全费1672元,合计3974元,由被告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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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8
劳动争议
(2015)张民初字第01533、01574号
被告
-
25967
一、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F某某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F某某2015年1-3月工资10967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合计2596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F某某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市中行营业部)。 三、驳回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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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皖16民终1585号
被上诉人
-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28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皖16民终1585号
被上诉人
-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26
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2)苏05民终9432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0
4
劳动争议
(2022)苏0582民初29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05-19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皖16民终1585号
被上诉人
-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5
6
劳动争议
(2022)苏0582民初296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2-03-21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1047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12-08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1047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10-26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1047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同心置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08-24
10
其他
(2021)皖16民终1585号
被告
原告:
亳州市井泉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恒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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