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晟
91320508137741379N
10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安徽省 江西省更多(7)
苏州市阊胥路118号(华孚写字楼601室)
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21

    供应商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1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60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行政处罚 11

业务往来风险 1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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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3月28日16时左右,由连云港市赣榆城发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连云港市年加工600万件服装项目附属配套施工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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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严肃处理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
--
2024-04-03
--
2
现场部分裸土未覆盖、砂浆搅拌区未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非道路移动车辆未在环保部门登记备案
其他
记录一般不良行为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4-23
苏住建建〔2023〕26号
3
工程质量:部分工序资料不完整,签字不齐全;砂浆型式检验报告过期,合格证信息不全;局部ALC板安装底部砂浆不饱满密实;砌体墙局部漏设构造柱和门框;幕墙立柱铝材与钢材接触面未设置绝缘措施;混凝土外观有麻面、露筋等缺陷。施工安全:抽查架子辅助工赵福桥,未申领“苏安码”;抽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工张广财,“苏安码”为黄码,未取得安装工特种作业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场木工王福忠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西南角辅房楼层临边防护不到位,局部缺外脚手架;西南角辅房盘扣式模板支架局部未设置纵横向支撑,安全警示标识、验收合格牌缺失;施工物料堆放不规范,辅房附近易扬尘物料及局部裸土未覆盖。监理行为:钢结构、建筑幕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不强、安全管理内容缺失;监理对应急救援预案审查不严,安全风险内容与现场不符,应急组织管理人员已变更未更新;主体结构分段验收资料缺失;旁站监理发现的塔吊安拆单位特殊工种、管理人员数量问题未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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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予以通报
--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01-20
苏集建办〔2023〕2号
4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其他
列入全省10-11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限期整改通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17
苏建函建管〔2021〕626号
5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其他
列入全省6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通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7-16
苏建函建管〔2021〕336号
6
项目管理制度直接使用国家、省级指导文件原文或建设单位制度,未有针对性、系统性地建立内控体系;未细化各项工作要求,项目现场管理混乱;未准确、完整编制发包方案,管理审批流程缺失;履约评价流于形式,打分统计存在错误;项目现场脚手架底座、扫地杆设置不到位;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堆场未封闭;项目现场无车辆冲洗设备及排水措施;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不完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收集不齐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记录不全,质量检查台账未建立,问题回复不完整;专项整治未反映近期文件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未明确专职或兼职资料员,台账缺项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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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通报批评
--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
2021-01-12
苏代建办〔2021〕1号
7
监理对危大工程把关不严
其他
通报批评
--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8-10-26
苏建质安监〔2018〕12号
8
1.旁站及巡视记录缺少关键点记录;2.检验批监理独立复核记录不全;3.危大工程监理巡视检查记录简单。
其他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0-15
苏住建建〔2018〕32号
9
1、未及时开具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闭合方案。
其他
--
--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6-12-30
苏建质安监〔2016〕8号
10
1监理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审查不严。
其他
--
--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6-04-28
苏建质安监〔2016〕3号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日期
处罚企业
操作
1
红灯
暂停投标报价中选资格6个月
2020-10-17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12-08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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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工程监理及设备安装监理业务;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从事建设工程前期可行性分析、招标代理、技术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工程项目咨询、工程安全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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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5020074-GS﹞公司变更﹝2020﹞第12100051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1993-11-15
2030-11-14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5020074-GS﹞公司变更﹝2020﹞第07130025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1993-11-15
2030-11-14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05081313)登字﹝2023﹞第07140212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1993-11-15
2099-12-31
苏州市姑苏区行政审批局
5
旧标准
--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工程监理及设备安装监理业务;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从事建设工程前期可行性分析、招标代理、技术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工程项目咨询、工程安全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99-12-31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执3655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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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2
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民初3070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
1002725
一、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75000元、前期逾期付款利息2725元,并支付以27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间的监理费450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本院如下账户,户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02170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合计人民币9045元,由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支付至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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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3
合同纠纷
(2020)苏07民终1244号
上诉人
-
268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6元,由上诉人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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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4
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914号
原告
-
35331.65
一、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费35331.65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6元,由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64元,由原告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该款被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原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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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5
其他
(2019)苏0723民初4914号
原告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9-10-11
6
其他
(2016)苏0583执4004号
申请人
-
--
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张商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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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7
其他
(2016)苏05执391号
申请人
-
--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954号一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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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0)苏0507民初3070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04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苏0723民初4914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19-08-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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