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周硕卿
91350582156261389R
2577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世纪大道899号永晟金融大厦1405室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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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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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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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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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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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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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19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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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屏南生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 194,834 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从 2021 年 7 月 3 日起按年利率 3.7%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 4,376 元,减半收取计 2,188 元,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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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南县人民法院
2023-07-17
〔2022〕闽0923民初1157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屏南县笔架山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货款 7392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48 元,减半收取计 824 元,由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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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南县人民法院
2023-07-04
〔2022〕闽0923民初1158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伦发尚欠的机械租赁费365,681.6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至结欠机械租赁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计3,409元,由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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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南县人民法院
2023-03-30
〔2022〕闽0923民初335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首市金泰砖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673.0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人民币69,673.03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7月6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83元,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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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首市人民法院
2023-02-28
〔2022〕湘3101民初2889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宁德市福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 19224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按年利率 3.7%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 4192 元,减半收取计 2096 元,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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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42
屏南县人民法院
2023-02-22
〔2022〕闽0923民初898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福州正恒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州正恒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商品砼购销合同》(合同编号:MLJY-JBZ-02)自 2022 年 7 月 21 日起解除。 二、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正恒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 4218575.81 元及违约金(以 4218575.8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州正恒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损失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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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23-02-10
〔2022〕闽0112民初2894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支付申请人货款1812398.92元及利息
--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3-01-13
〔2022〕闽05民终6015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2022)闽0112民初6450号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23-01-12
〔2022〕闽0112民初6450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上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59926.3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上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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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屏南县人民法院
2022-08-10
〔2022〕闽0923民初17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则新欠款本金350901.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29日起以35090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止,自2022年2月21日起以326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196元,由原告陆则新负担708元,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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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94
屏南县人民法院
2022-07-04
〔2022〕闽0923民初132号

失信信息 10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闽0923执601号
2023-07-17
(2022)闽0923民初1157号
屏南县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闽0923执557号
2023-07-04
(2022)闽0923民初1158号
屏南县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闽0923执300号
2023-03-30
(2022)闽0923民初335号
屏南县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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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未履行
(2023)湘3101执459号
2023-02-28
(2022)湘3101民初2889号
吉首市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闽0923执179号
2023-02-22
(2022)闽0923民初898号
屏南县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闽0112执379号
2023-02-10
(2022)闽0112民初2894号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闽0521执406号
2023-01-13
(2022)闽05民终6015号
惠安县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闽0923执669号
2022-08-10
(2022)闽0923民初17号
屏南县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闽0923执473号
2022-07-04
(2022)闽0923民初132号
屏南县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闽0112执2346号
2022-06-06
(2022)闽0112诉前调书3号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17690
(2024)湘3126执265号
古丈县人民法院
2024-04-12
2
45579
(2024)闽0623执597号
漳浦县人民法院
2024-02-02

信用中国 1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AC-T202102-014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21-02-01
2099-12-31
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AC-S202109-135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br>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21-09-10
2099-12-31
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ZPZX20211009-S001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同意
2021-10-09
2099-12-31
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AC-T202107-105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21-07-20
2099-12-31
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AC-S202106-069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21-06-02
2099-12-31
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AC-T202105-067
新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2021-05-13
2099-12-31
福州市长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湘3126民初350号
被告
原告:
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094585
一、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94585元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从2022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并加计4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为止; 二、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748元,其中由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37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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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2
其他
(2022)闽0923民初1157号
被告
原告:
屏南生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94834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屏南生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94,834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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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3
--
(2022)闽0923民初1158号
被告
原告:
屏南县笔架山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73922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屏南县笔架山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392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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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4
合同纠纷
(2022)闽0923民初33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65681.6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尚欠的机械租赁费365,681.6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至结欠机械租赁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计3,409元,由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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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5
其他
(2022)闽0923民初17号
被告
原告:
福建上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59926.36
一、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上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59926.3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上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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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6
其他
(2022)闽0923民初13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50901.78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欠款本金350901.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29日起以35090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止,自2022年2月21日起以326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19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08元,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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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7
合同纠纷
(2021)闽0582民初13264号
被告
原告:
石狮市可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石狮市可成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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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8
合同纠纷
(2021)闽0582民初1343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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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9
合同纠纷
(2021)闽0582民初1326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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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502民初344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江钢铁有限公司
79920
一、被告山东天江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金7992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2元,原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32元,被告山东天江钢铁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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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K某某
漳浦县人民法院
2024-04-15
2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4-03-2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K某某
漳浦县人民法院
2024-01-10
4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18
5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K某某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6

开庭公告 4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屏南鹏路食品有限公司,X某某
屏南县人民法院
2024-03-15
2
--
(2024)闽0923民初1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屏南鹏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屏南县人民法院
2024-03-15
3
--
(2024)闽0623民初317号
被告
原告:
漳浦永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漳浦县人民法院
2024-02-28
4
--
(2023)闽0521民初794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中重智慧(福建)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4-02-06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闽0521民初794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重智慧(福建)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3-11-01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闽0521民初794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重智慧(福建)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3-10-0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3126民初350号
被告
原告:
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古丈县人民法院
2023-08-30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闽09民终931号
被上诉人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0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闽09民终931号
被上诉人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湘3126民初350号
被告
原告:
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古丈县人民法院
2023-06-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