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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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21605387】。详见申请执行书 | --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粤0781民初3884号 | |
2 | 坡博、坡巷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项目存在违规行为 | 扣2.0分 | --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6-20 | 海住建决〔2022〕73号 | |
3 |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认为你(单位)涉嫌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行为。 | 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博罗县罗阳街道办事处博罗大道中685号)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更多 | 20000 | 博罗县交通运输局 | 2021-08-19 | 惠博交字〔2021〕00211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粤0781执4820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粤0781执4825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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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804166 | (2024)粤0114执5402号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2 | 23788 | (2024)粤0781执1139号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5-20 |
3 | 129582 | (2024)粤0115执5565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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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粤A60001526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 | 2020-07-08 | 2099-12-31 | 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起31鄂A14140﹝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2-01-26 | 2099-12-31 |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 | 01201809110054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梯粤A50012660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使用登记 | 2021-03-08 | 2099-12-31 | 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5 | 01201703280079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6 | 01202303020029 | 通知书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1989-07-05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重粤A60002132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 | 2020-09-17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8 | 重粤A60001165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 | 2021-04-13 | 2099-12-31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9 | 重粤A60003189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 | 2020-07-08 | 2099-12-31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01202109030019 | 通知书 | 经营范围,遗失补领,章程备案 | 1989-07-05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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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0114民初17004号 | 被告 | 原告: 营口自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12839358.8 |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营口自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2779358.8元(包括质保金在内);
二、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营口自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611551.16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2555871.76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4日起计算到付清款之日止;违约金均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营口自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营口自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1-24 |
2 | -- | (2023)粤01民终24227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9-15 |
3 | -- | (2023)粤0115民初5556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1655867.32 |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5867.32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9-11 |
4 | -- | (2022)粤0114民初10805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20486841.42 |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86841.42元;
二、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12月20日的违约金共43022.15元;
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20486841.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第二、三项违约金之和最高不超过234868.41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01元,由原告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93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4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9-10 |
5 | -- | (2023)粤0114民初10944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市万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东莞市万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8.5元,由原告东莞市万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23-08-08 |
6 | -- | (2023)粤0114民初9755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鑫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250000 |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鑫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
二、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鑫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7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鑫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5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7-28 |
7 | -- | (2022)粤0115民初1018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正安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1646679 |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正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52357元;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544322元租由原告广州市正安食品有限公司没收;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正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驳回原告广州市正安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8元,由原告广州市正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628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11 |
8 | -- | (2023)粤0114民初8376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亨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山东亨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6-05 |
9 | -- | (2022)粤0113民初669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4000000 |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200万元及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H某某;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2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428元,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19 |
10 | -- | (2023)粤0114民初2956号 | 被告 | 原告: 连云港力越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263561.03 |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力越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63561.03元及利息(利息以263561.0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力越吊装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6.7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5-0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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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民间借贷纠纷 | M某某、W某某、广西桂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运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3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运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运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2-11-25 | |
5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州市运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2-11-25 | |
6 | 地方法院公告 | 劳动争议纠纷 | L某某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11-20 | |
7 | 地方法院公告 | -- | 广州冠通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3-01 | |
8 | 地方法院公告 | 劳动争议 | 衡山县新开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7-11-16 | |
9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郴州天源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7-11-09 | |
10 | 送达公告 | 劳动争议 | 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梁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8-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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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305民初2830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启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2 | -- | (2024)粤0115民初346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
3 | -- | (2024)粤0114民诉前调1766号 | 被申请人 | -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4 | -- | (2024)粤0115民初2658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华诚盛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5 | -- | (2024)粤0115民初346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
6 | -- | (2024)粤0115民初346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
7 | -- | (2024)琼0106民初86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
8 | -- | (2024)粤7101民初50号 | 被告 | 原告: 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24-04-23 | |
9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京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2024-04-22 | |
10 | -- | (2024)粤0981民初549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桂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M某某,W某某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