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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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保异常、四库异常 | 对企业信息及人员信息存在问题的4家企业,于2023年7月12日前提供《本企业及人员信息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企业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恢复其在平台信用信息使用。 ...更多 | -- |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7-06 | 惠市住建函2023415号 | |
2 | 根据市民的强烈投诉,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承建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9号的南宁市第二中学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当晚22时后使用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挖掘机、泥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及土石方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引起噪声污染扰民 ...更多 | 责令你公司今后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625元 | 10625 | 广西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6-29 | 南环执罚字〔2023〕23号 | |
3 | 根据市民的强烈投诉,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负责承建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9号的南宁市第二中学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当晚22时后使用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挖掘机、泥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及土石方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引起噪声污染扰民。 ...更多 | 根据市民的强烈投诉,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负责承建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9号的南宁市第二中学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当晚22时后使用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挖掘机、泥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及土石方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引起噪声污染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27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承建的南宁市第二中学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情况);(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7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建的南宁市第二中学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工程项目现场勘查情况);(三)现场照片3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7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承建的南宁市第二中学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工程项目当晚使用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挖掘机、泥土运输车等机械设备进行夜间施工的事实);(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28日提取,证明行政相对人夜间违规施工的事实);(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3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是南宁市第二中学新民校区(初中部)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3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七)授权委托书1份(行政相对人2023年3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八)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2023年3月28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九)《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7号)复印件1份(2023年3月27日提取,证明我局针对行政相对人环境违法行为下发相应的责改文书并依法送达);(十)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28日提取,证明市民投诉相关噪声扰民问题)。 ...更多 | --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2023-06-28 | 南环执罚字202323号 | |
4 | 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的2023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层级监督调研中,调研组于2023年6月2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1.南面高边坡未用1.2米高的栏杆进行安全防护;2.梁、柱、楼板出现多处混凝土修补痕迹,项目部无混凝土修补记录;3.梁、柱混凝土设计图纸标号不同,表面观察梁柱混凝土无分隔措施,标号无法区分,建议相关单位重新对梁、柱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复核;4.外脚手架架作业层外侧未设置挡脚板,脚手板未满铺,超过3层和超过10米高度未设置水平防护兜网;5.标养室养护没有标养设备,形同虚设;6.缺少项目周检记录、周例会记录不全;7.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编制人没有电气专业资格证书;8.部份开关箱箱内安装多个插座,存在一个开关箱控制多个用电设备情况;部份开关箱箱内保护接零未用黄绿双色线,箱门没有责任人名字、联系电话号码,电缆拖地;部份开关箱箱内无线路图、电工日巡检记录;9.施工单位未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机械管理人员,无任命书;10.起重机械无顶升加节验收记录;11.起重机械月度检查维保记录监理未签字盖章;12.塔式起重机四方联合验收记录和移交书存在时间逻辑错误;13.塔式起重机现场未加电缆夹降荷;14.施工电梯吊笼内未设置有足够防止电动运输车防碰栏杆、第三层楼层门破损、专用配电箱接用其它设备、底层围栏门机电连锁装置不灵敏。 ...更多 | 整改期限7天 | -- | 南宁市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6-14 | 邕建改〔2023〕第023号 | |
5 | 一、施工现场安全方面1.钢筋加工区位于塔吊运行范围内,工人在钢筋防护棚外进行钢筋加工;2.钢筋加工棚配电箱未粘贴标识;3.施工用电电缆电线随意拖地、泡水;4.部分三级配电箱未粘贴责任人、线路图、巡检记录5.木工使用的圆盘锯防护罩缺失;6.钢架加工棚灭火器过期,且无巡查记录;7.地下室顶板基础临边、楼梯临边、预留洞口临边未搭设安全防护;8.基础临边堆放钢管、钢筋,存在高处坠落风险。二、质量安全资料方面1.未提供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2.未提供架子工卢积增的上岗证;3.安全日志仅记录到2023年3月31日,记录严重滞后;4.未提供公司安全季度检资料;5.月检资料仅提供2023年1月的检查记录,周检仅提供到2023年2月17日检查记录,日检仅提供2023年2月21日检查记录,月检、周检、日检滞后;6.未提供塔吊基础混凝土检测报告;7.未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8.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9.未组织学习《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0.基坑支护未验收就投入使用。 ...更多 | 整改期限10天 | -- | 南宁市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4-28 | 邕建改〔2023〕第016号 | |
6 | 1.未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根治办的要求,提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资料;2.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桂建通”平台)上,项目经理未考勤,部分农民工的3月份工资未线上代发。 ...更多 | 整改期限10天 | -- | 南宁市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4-28 | 邕建改〔2023〕第017号 | |
7 | 未依法履行职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 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30立方米的违法行为处行政处罚罚款0.8万元。;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8 ...更多 | 8000 |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4-04 | 青秀综执字B--0083239 | |
8 | 一、安全文明施工方面1.1号楼外架首层安全网未张挂。2.1号楼未设置安全通道,工人从首层外架进出楼栋施工现场,存在隐患。3.项目西面、南面未设置围挡。4.工人在钢筋加工棚外加工作业,钢筋加工棚未起到防护作用。5.钢筋加工场地旁,边坡存在高差,边坡临边未设安全防护。6.卸料平台通道未按规范要求搭设,只放三根方木作为通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7.塔吊底部平面未封闭,围栏门未上锁。8.外脚手架与建筑墙体间距离超过150mm,未满铺水平兜网。9.施工道路未硬化。二、安全生产资料方面1.塔吊基础验收表、联合验收表中的验收结果未填写。2.塔吊安装单位证件、安装人员及操作人员未报审。3.塔吊仅配备了1名司索信号工,未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要求,每台塔吊配备2名起重信号司索工。4.危大工程清单表中,四方单位未签署意见。5.活动板房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证件及安装人员未报审。6.活动板房联合验收记录表中,四方单位未填写验收意见。7.未编制卸料平台方案。 ...更多 | 整改期限10天。 | -- | 南宁市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2-19 | 邕建改〔2022〕第105号 | |
9 |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资料方面:仅提供了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其他台账资料未能提供。责令你公司对照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资料目录整理台账资料复查。二、“桂建通”平台方面:1.项目未在“桂建通”平台上注册登记。 ...更多 | 整改期限7天。 | -- | 南宁市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2-19 | 邕建改〔2022〕第107号 | |
10 | 使用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 20000 |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政府 | 2022-09-29 | 三白环罚字〔2022〕8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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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0510 | (2024)桂0125执902号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2024-04-3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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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梯11桂A03321(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08-20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2 | 梯11桂A01034(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03-30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3 | 南(邕)食经许决字﹝2024﹞第1号 | 南宁市邕宁区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4-01-03 | 2029-01-02 | 南宁市邕宁区行政审批局 | |
4 | 梯11桂A03313(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08-20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5 | 梯11桂A02989(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07-26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6 | 梯11桂A03320(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08-20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7 | 450100起登字﹝2024﹞-T-0062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4-04-08 | 2025-04-08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梯11桂A02998(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07-26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9 | 梯11桂A03317(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08-20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10 | 梯11桂A02997(2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2023-07-26 | 2099-12-30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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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603民初12265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市袍江飞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67000 | 1、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袍江飞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费67000元;
2、驳回原告绍兴市袍江飞翔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被告负担,款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2-04 |
2 | -- | (2023)浙0602民初9423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叶盛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54255 | 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叶盛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54255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元,由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2-02 |
3 | -- | (2023)粤0112民初12992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千麟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 | 5481606.56 | 截止2023年10月13日被告拖欠原告钢材款本金2274346.65元和各批次钢材款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23年12月30日总金额为416456.63元。
一、两被告在2023年12月30日前分两期付清上述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共计2690803.28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及律师费共计12万元。第一期:2023年10月13日前支付货款本金106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318739.85元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及律师费合计12万元,共计1498739.85元;第二期:2023年12月30日支付货款1214346.6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97716.78元,共计1312063.43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广州千麟晟贸易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广州科韵支行11012992086202。
二、原告在两被告支付第一期款项后7天内解除本案的诉讼保全措施;
三、如两被告未按本协议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款项,并支付因再次违反调解书协议的付款义务的惩罚性违约金10万元;
四、两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结清,原告不得就本案债权债务再次向两被告追究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1400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迳付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10-13 |
4 | -- | (2023)浙06民辖终14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05-30 |
5 | 其他 | (2022)桂0109执保1358号 | 其他 | - | -- | -- | 2022-11-27 |
6 | 其他 | (2022)桂0109财保74号 | 被申请人 | - | 1132986 |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6493元或查封、扣押该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566493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352元,由申请人广西新门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1-17 |
7 | 其他 | (2022)桂0902民初2730号 | 原告 | - | 3180363.63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80363.63元给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给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的计算为:以2274689.6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以3080363.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2022年1月15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以3080363.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给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给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从2021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58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352元,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681元;反诉受理费243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27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109民初2899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南宁市邕宁区鸿云建材经营部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南宁市邕宁区鸿云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5210元,由原告南宁市邕宁区鸿云建材经营部负担。
-2- ...更多 | 2022-08-29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109执保1004号 | 被申请人 | - | -- | -- | 2022-08-11 |
10 | 合同纠纷 | (2022)粤0604民初12022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固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固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固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6-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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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劳务合同纠纷 | H某某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2021-10-31 | |
3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L某某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1 | |
4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L某某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2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L某某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03 | |
6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L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1-18 | |
7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L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1-18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伙协议纠纷 | T某某、Z某某、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1-14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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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603民初4391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金柜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2 | -- | (2024)川10民终56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J某某,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5 | |
3 | -- | (2024)桂0109民初1051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富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
4 | -- | (2024)浙0602民初194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市浩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
5 | -- | (2023)桂0105民初13142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
6 | -- | (2024)浙0602民初46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
7 | -- | (2023)浙0602民初9423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叶盛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
8 | -- | (2023)桂0105民初13925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Z某某,C某某,Z某某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9 | -- | (2023)浙0602民初9423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叶盛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
10 | -- | (2023)桂0105民初13142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