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 钱江杯长三角华东
何锋
91330000142930967H
2008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安徽省 广东省更多(6)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169号稻香园综合大楼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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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7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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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进行检查验收,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
其他
--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02-26
杭建罚〔2014〕78号

信用中国 5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85981709145018144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2
330101161606061274382
旧标准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申报结算处
3
330101161612141242494
旧标准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4
330101161612121241278
旧标准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5
330101161707311248273
旧标准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6
330101161605250014741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7
330101161601180114959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8
330101161708281258800
旧标准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9
330101161706190211272
旧标准
--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确认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10
330101161611151233369
旧标准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8)浙0102民催7号
申请人
-
--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4886565、票面金额为壹万伍仟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550元,由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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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2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8)浙0102民催8号
申请人
-
--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4886566、票面金额为捌仟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550元,由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2018-09-12
3
合同纠纷
(2016)浙0782民初64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义乌市江东街道下Z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350000
一、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下Z某某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下Z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费用334000元、退还监理保证金16000元,共计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8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2元,由原告负担42元,两被告负担6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592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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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4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3)杭西催字第19号
申请人
-
--
一、宣告0010004121963899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壹拾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7月24日、到期日期2013年8月24日、出票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义乌市建设工务管理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义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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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9-30
2
公示催告
--
浙江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7-06
3
裁判文书
--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4-01-25
4
公示催告
--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3-11-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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