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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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7执704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民终5051号 | 被上诉人 | - | 52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8元,由上诉人上海曜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0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民终999号 | 上诉人 | - | 1652572.5 |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95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天津宝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5257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上诉人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5元,由上诉人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25元,由上诉人天津宝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8097.85元,由上诉人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2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津0111民初952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宝士科技有限公司 | 2330057 | 一、被告天津宝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30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以23300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5元,由原告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325元(已收讫),由被告天津宝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72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3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1603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曜辉电子有限公司 | 497077 | 一、被告上海曜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7077元;
二、被告上海曜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7077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被告上海曜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06 |
6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05民初696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河北区树林塑料制品加工部 | -- | 准许原告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9-12-09 |
7 | 其他 | (2019)赣1002民初212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德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江西德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630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9-05-15 |
8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5号 | 申请人 | - | 43414.37 | 一、宣告30300051/21992509号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本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伟志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43414.37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6日,收款人:科普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5-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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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1603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曜辉电子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7民初1603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曜辉电子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
5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5-09-29 | |
6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5-09-02 | |
7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5-08-13 | |
8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中环新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5-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