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吴君平
91650000710774895D
--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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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3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2301民初2064号
被告
原告:
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3958.49
一、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止的污水处理费3,958.49元;二、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60元;三、驳回原告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8元,由原告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88元,由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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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2
合同纠纷
(2022)新2301执744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新2301执744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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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3
其他
(2022)新2323执1230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X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M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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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2
4
合同纠纷
(2022)新2301民初5497号
原告
原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被告:
W某某
14251.2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房屋租赁各项费用14251.2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给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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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5
合同纠纷
(2022)新2323执752号
申请人
-
--
终结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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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6
合同纠纷
(2022)新2301民初527号
原告
原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被告:
S某某
--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S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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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7
合同纠纷
(2021)新2301民初7765号
原告
原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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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8
合同纠纷
(2021)新2301民初7766号
原告
原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被告:
齐燕
--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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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9
合同纠纷
(2021)新2301民初6033号
原告
原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被告:
T某某
--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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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10
合同纠纷
(2021)新2301民初6083号
原告
原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被告:
L某某
1329.2
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支付采暖费132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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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0)新2301民初2283号
原告
原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被告:
B某某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0-06-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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