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朱心一
91411000MA9GL4994K
22811万元人民币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街道工农路与群众路交汇处向西500米路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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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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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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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在向阳路以东、工农路以西、新兴路以南、群众路以北建设的翘楚棠熙园19#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市委规委会审定前进行建设,违法建设工程面积993.37平方米违法建设工程造价245517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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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改正(具体措施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并处罚款。
--
许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11-15
许综罚决字〔2021〕第5-006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002民初8289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136882
被告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68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8.82元,财产保全费1204.41元,由被告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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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2
--
(2023)豫1002民初8289号
被申请人
-
136882
冻结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8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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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3
--
(2023)豫1002民初7810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文川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河南文川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南文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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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4
--
(2023)豫1002民初7892号
被告
原告:
郑州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郑州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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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5
--
(2023)豫1002民初6813号
被告
原告:
许昌大汉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85049
被告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昌大汉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04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8504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许昌大汉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13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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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6
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220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Z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4.01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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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7
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1475号
被告
原告:
许昌海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14912
一、被告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海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4912元及利息(利息以14912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昌海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元,由被告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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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成都品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3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4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南文川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343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7-27
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7-27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343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5-22
8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2701号
原告
原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4-17
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220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3-14
10
服务合同纠纷
(2023)豫1002民初1475号
被告
原告:
许昌海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盛宏置业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3-0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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