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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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姚嘉祈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9年12月25日,根据小曹娥镇2019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小曹娥镇安监所执法人员对绍兴首爵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小曹娥安监所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小曹娥)应急责改〔2019〕039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本案来源以及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资料的事实情况;2、金晶、何师云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更多 | 7000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2020-01-07 | (余)应急罚〔2020〕005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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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余姚嘉祈包装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4-06-28 | |
2 | -- | (2024)浙0212民初382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Z某某,余姚嘉祈包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3 | -- | (2024)浙0281民诉前调1468号 | 原告 | 原告: 余姚嘉祈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赫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瀚森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4 | -- | (2024)浙0281民初231号 | 原告 | 原告: 余姚嘉祈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鹏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5 | -- | (2023)浙0281民初6122号 | 原告 | 原告: 余姚嘉祈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璞风实业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3-12-25 | |
6 | 合同纠纷 | (2023)浙0281民初6122号 | 原告 | 原告: 余姚嘉祈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璞风实业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3-10-09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281民初7809号 | 原告 | 原告: 余姚嘉祈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10-15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281民初5845号 | 原告 | 原告: 余姚嘉祈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爱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