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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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521执恢31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521执7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1民初70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4-24 |
3 | 其他 | (2019)湘0521民初70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邵东绿宝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鄯善工业园区富华科技有限公司,J某某,苏忠益,新疆鑫锦华硅业有限公司,Z某某 | 1089701.18 | 一、被告鄯善工业园区富华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邵东绿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047789.6元,支付违约金41911.58元,合计1089701.18元;自2019年2月11日起,货款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违约金至全部清偿之日;
二、被告J某某、S某某、新疆鑫锦华硅业有限公司、Z某某各自对被告鄯善工业园区富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邵东绿宝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7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9607元,由被告鄯善工业园区富华科技有限公司、J某某、S某某、新疆鑫锦华硅业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7-1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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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新疆鑫锦华硅业有限公司;Z某某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2019-09-23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鄯善工业园区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锦华硅业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S某某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2019-04-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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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521民初70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邵东绿宝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J某某,Z某某,鄯善工业园区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锦华硅业有限公司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2019-07-0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湘0521民初70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邵东绿宝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J某某,Z某某,鄯善工业园区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锦华硅业有限公司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2019-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