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卫东
91330402666193419W
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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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路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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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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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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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2年5月7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应急办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永量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内储存氢氧化钾约32吨及电池封口胶约30吨,经进一步核查,氢氧化钾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是1667,电池封口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2022年5月11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就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储存并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钾约32吨,但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22年5月31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向当事人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卫东,其在陈述、申辩中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认为,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储存并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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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嘉兴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2022-09-05
南应急罚〔2022〕第2000120号
2
--
其他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南)罚〔2022〕40号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61******法定代表人:徐*东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路*号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单位主要从事碳性锌锰电池及碱性锌锰电池的生产,主要产生废包装材料(封口胶、润滑油等包装)、废抹布、废锌浆等危险废物。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一楼厂房内贮存有废抹布(含锌)、废包装铁桶(封口胶)、废锌浆等危险废物。经查,该厂房是你单位的一个原料贮存仓库,因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存在胀库情况,你单位于5月6日将部分危险废物转移出来贮存至该厂房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2.2022年5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5月7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3.2022年5月1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4.《变更登记情况》1份,证明你单位名称由“嘉兴永量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5.《嘉兴永量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核查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7.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南)责改〔2022〕35号},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2年7月25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2〕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2年7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申辩意见,表示已处置完毕全部固体废物,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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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08-30
嘉环(南)罚〔2022〕40号
3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产生的废抹布(含锌)、塑料包装吨袋、废包装铁桶(封口胶、废塑料桶(锌合金)贮存于厂区最北侧厂房一楼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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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整改,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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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07-20
嘉环(南)责改〔2022〕35号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浙0402民初6481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嘉兴永量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10-13
2
劳务合同纠纷
(2017)浙0402民初37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兴永量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7-0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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