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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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12月以来,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工业园区某某路某某号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食品。 ...更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6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7860元,上缴国库。 ...更多 | 6000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4-28 | 金婺市监处罚〔2024〕19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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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723民初255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美和食品有限公司 | 42680 | 准予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美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双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8-1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62号 | 被上诉人 | - | 2450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6元,由武汉会友小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5-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28号 | 原告 | - | 221890.9 | 一、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会友小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金华美和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21,890.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金华美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会友小屋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共计6,810元,由原告金华美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武汉会友小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4,976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2-29 |
4 | 其他 | (2014)浙金民终字第34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3-17 |
5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4)金婺民初字第5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金华美和食品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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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62号 | 被上诉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