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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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到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约谈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组织的工作会议;或不按要求报送包括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 ...更多 | -- | --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0-18 | 海住建招2023148号 | |
2 | 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数量8条 | -- | --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1-14 | 长住建发〔2022〕111号 | |
3 | 存在不良行为 | 按照《合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予以扣分。 | --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2021-11-25 | -- | |
4 | 未提供高强材料比例计算书、可再生利用材料、室内噪音等级计算、围护结构构件隔声计算、视野分析等。 | 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移交各市相关主管部门继续监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1-03 | 桂建科〔2019〕1号 | |
5 | 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安顺市强制戒毒所”项目违反设计强制性条文12条(结构专业2条、给排水5条、电气4条,暖通1条);“雷山县苗疆盛世【七号地】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1#~6#楼”项目违反设计强制性条文9条(建筑7条、结构2条)。 ...更多 | -- | -- | -- | 2015-05-21 | -- | |
6 | 驻陕机构管理混乱,有私拉设计人员现象;未能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证明;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单项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更多 | 取消登记备案注册。一年内不得在陕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 --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3-05-02 | 陕建发〔2013〕9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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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兴税一分)许变准字﹝2020﹞第(1118)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7-0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兴宁区税务局 | |
2 | 南自然资审测成﹝2023﹞4号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复函 | 同意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内容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西片区1:1000矢量地形图。 ...更多 | 2023-06-25 | 2024-12-31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
3 | 永自然资准字2023第09号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拷贝决定书 | 永顺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 2023-03-16 | 2099-12-31 | 永顺县自然资源局 | |
4 | 空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 | 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 | |
5 | 450100111901 | -- | -- | -- | -- | 南宁市支队车辆管理所 | |
6 | 南兴国税许受字〔2017〕第1641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 | 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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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503执386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1-14 |
2 | -- | (2022)桂0503民初4672号 | 原告 | 原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海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 31584 | 一、被告北海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8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8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海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33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38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元,被告北海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03 |
3 | -- | (2022)桂0503民初4671号 | 原告 | 原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海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 93087.15 | 一、被告北海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预付款83113.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8311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海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9973.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973.6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52元,由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元,被告北海君海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03 |
4 | -- | (2022)桂0503民初4675号 | 原告 | 原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710.55 | 一、被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10710.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0710.5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03 |
5 | -- | (2022)桂0503民初4673号 | 原告 | 原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8841.6 | 一、被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3884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38841.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03 |
6 | -- | (2022)桂0503民初4674号 | 原告 | 原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2022-12-05 |
7 | 合同纠纷 | (2022)桂0203民初4652号 | 原告 | 原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14639.51 | 被告柳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赶工费214639.5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14639.5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2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9元(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柳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22 |
8 | 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民初2859号 | 原告 | 原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防城港恒鸿置业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更多 | 2022-09-29 |
9 | 票据纠纷 | (2022)桂0105民初8780号 | 原告 | 原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000 | 一、被告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被告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21 |
10 | 其他 | (2022)桂0602民初1883号 | 原告 | 原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防城港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84710 | 一、被告防城港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8471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847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962元,减半收取计2981元[原告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6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更多 | 2022-08-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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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返还 | W某某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08-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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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桂1423民初158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龙州县优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县教育局一案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2 | 合同纠纷 | (2023)桂0304民初622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桂0110民初185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W某某 被告: 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广西那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谊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桂0110民初185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W某某 被告: 广西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广西那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华谊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
5 | 合同纠纷 | (2023)桂0304民初622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桂1402民初3116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桂0110民初185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W某某 被告: 广西华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广西那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X某某,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桂1402民初408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扶绥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扶绥县人民政府,扶绥县润丰产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扶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中心,广西扶绥同正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桂1402民初408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扶绥同正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扶绥县润丰产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扶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中心,扶绥县人民政府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
10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2)桂0102民初90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