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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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210200550612917220200229 | 营业执照 | 管道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及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以上凭资质证经营);经济信息咨询*** | 2010-02-25 | 2030-02-24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大高税一)许变准字﹝2019﹞第(1089)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2019-05-1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 | |
3 | 912102005506129172 | 营业执照 | 管道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及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以上凭资质证经营);经济信息咨询*** | 2020-02-29 | 2030-02-24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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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甘民初字第413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大连太和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 | 101058.63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78,638.03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大连太和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人民币11,420.6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部对上述第三项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义务。
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原告Y某某返还被告大连太和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借款1,000元。
六、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鉴定费3,080元,合计人民币5,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太和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