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代明安
915101845671949427
5800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 重庆 山东省更多(6)
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068号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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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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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56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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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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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68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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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6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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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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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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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未设置工地进出口车辆冲洗实施的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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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2000元。
2000
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1-11-19
渝巫山城罚决字〔2021〕38号
2
在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整改期满后仍未报送检查资料
其他
注销入渝信息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05-25
渝建管〔2021〕136号
3
未经批准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10000元。
10000
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2020-11-10
--
4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07-30
温开城法处字〔2020〕第203-185号
5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
24000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5-11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097号
6
规定时间内未报送资料
其他
通报批评并屏蔽入渝信息1年。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05-11
--
7
该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规定时间内未报送资料。
其他
通报批评,屏蔽入渝信息一年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05-11
渝建管〔2020〕-53号
8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车轮带泥运行案
其他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
500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01-08
温开城法处字〔2019〕第203-305号
9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在隆昌市城区公交站牌站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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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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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9-08-12
隆住建监罚〔2019〕第011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113759
(2024)渝0237执恢285号
巫山县人民法院
2024-05-11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404070113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24-04-07
2027-04-07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915101845671949427
新标准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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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1
2099-12-31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8年第127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18-09-07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2021年第94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21-07-07
2024-07-07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2018年第143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批准
2018-10-09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3民终6131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91元,由上诉人泰顺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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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
--
(2024)渝02民终328号
其他
-
--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某某锦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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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3
合同纠纷
(2022)川0604民初665号
原告
原告: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3600000
一、被告四川赛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0000元;二、被告四川赛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60000为基数,按15.4%年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0000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60000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1月28日;以1360000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1月29日计算至2022年4月2日;以1160000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4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24元。由被告四川赛利康**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557元,由原告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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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4
合同纠纷
(2022)渝0237民初1884号
被告
原告:
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
被告: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70元,减半收取6635元,由原告奉节县天才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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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2022民初2297号
被告
原告:
乐至县龙溪乡宏辉水泥制品加工厂
被告: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46100
一、限被告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至县龙溪乡宏辉水泥制品加工厂货款461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461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乐至县龙溪乡宏辉水泥制品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元(已减半),由被告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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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21民初1941号之二
被申请人
-
1500000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B××××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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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21民初1941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497600
准许原告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4元,由原告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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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121民初1941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4元,由原告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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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0502执311号
其他
-
--
--
2021-03-03
10
申请保全案件
(2020)川0502财保862号
被申请人
-
760000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电集团支行账号为4402××××9181的银行存款7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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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20民终454号
原告
原告: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资阳市雁江区兴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川0121民初4060号
原告
原告: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成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23-03-24
3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渝0237民初391号
被告
原告: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巫山县人民法院
2022-07-1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川2022民初2297号
被告
原告:
乐至县龙溪乡宏辉水泥制品加工厂
被告:
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
乐至县人民法院
2021-0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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