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勘察综合甲级
华南
傅文华
91450100498501944H
200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 广东省 浙江省更多(10)
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共9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测绘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2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72

    供应商 49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55

    中标 69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3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7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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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9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采购使用的鸡蛋进行抽检,抽样基数3.5kg,抽样数量3.5kg。根据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G23-T22326),该批鸡蛋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同时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库存。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以单价**元/kg从***购进鸡蛋19.5kg,用于在餐饮经营中制作菜品芙蓉蛋。该批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实测值70μg/kg,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鸡蛋以14元/kg抽检购样售出3.5kg,其余16kg制成芙蓉蛋100份,以4元/份对外销售完毕,库存数为0。综上,本案货值金额:449元;违法所得为:400元。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向我局提供了该批不合格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采购配送合同、采购送货单等资料,并出示由生产商出具的产品承诺合格证明(附产品供货流转票据)。当事人还在调查期间提交了自查整改情况说明,采取加强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管理并更换相关产品进货来源渠道等措施。截至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因食用该批不合格食品造成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件或通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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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肆佰元整);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本案罚没款合计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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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南青市监处罚〔2023〕744号

信用中国 2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Y34501030067679
旧标准
--
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
--
--
南宁市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梯11桂A05888(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2023-12-18
2099-12-30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3
南审批社(立)字﹝2023﹞268号
新标准
准予设立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提出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件编号:4501002023150,有效期限:2023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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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2026-08-07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4
南自然审(补)批﹝2024﹞8号
新标准
关于给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450103003017GB00201宗地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的批复
划拨补办出让
2024-03-22
2099-12-31
南宁市人民政府
5
南审批社(变)字﹝2024﹞70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提出的变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傅文华”变更为“唐岗”;二、同意按原证号4501002023150,换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限为2023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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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2026-08-07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6
桂水审批﹝2023﹞92号
新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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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2026-09-26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7
南青市监(特登)准字(2023)821号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梯11桂A05888(23)
2023-12-19
2099-12-31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8
青招牌标识审批字﹝2023﹞第114号
新标准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据《南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同意在民主路1-5号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科研楼南面,设墙体招牌B,招牌规格:B:2.9米×2.5米×7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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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2024-08-03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
9
青招牌标识审批字﹝2023﹞第113号
新标准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据《南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同意在民主路1-5号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科研楼北面,设墙体招牌A,招牌规格:A:2.9米×2.5米×7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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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2024-08-03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
10
甲测资字45100112
新标准
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甲级
2021-11-02
2026-11-02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桂1421执保885号
申请人
-
--
--
2021-06-18
2
合同纠纷
(2021)桂14民终222号
被上诉人
-
1849075.9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1349075.9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134907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19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某某订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719元(L某某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L某某已预交),评估鉴定费8709元(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54428元,由H某某负担32396元,L某某负担220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584元(L某某已预交23984元、H某某已预交7600元),由L某某负担23684元,H某某负担7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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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3
其他
(2019)桂1421民初13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祥宁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849075.9
一、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工程款1349075.9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134907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某某订金500000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719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鉴定费8709元,合计54428元,由H某某负担32396元,L某某负担220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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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桂13民终286号
被上诉人
-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3
2
--
(2024)桂0881民初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H某某
桂平市人民法院
2024-02-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桂1302民初92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3-03-15
4
合同纠纷
(2023)桂1302民初94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来宾市宝泉管材有限公司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3-03-15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1302民初874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西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广投桥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23-02-23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桂04民终2000号
上诉人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3
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桂04民终2000号
上诉人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3
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桂0403民初445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苍梧县桂禺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2022-08-0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民初913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2-07-04
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桂0403民初445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苍梧县桂禺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广立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安澜防洪排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2022-04-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