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王新鹏
91440101775676268T
3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大一大街2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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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01

裁判文书 4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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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0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梯粤A500181527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
2024-04-12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3﹞624号
新标准
关于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
同意延长上述批准书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
2023-01-13
2023-01-13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
梯粤A50015253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2023-11-20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030400051
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
2019-04-26
2099-12-31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5
11201912190418
新标准
通知书
变更登记
1997-07-07
2099-12-31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11202004210134
新标准
通知书
董事备案
2005-07-07
2099-12-31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梯粤A5001815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
2024-04-12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穗国土规划建用函﹝2019﹞4号
新标准
关于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的复函
同意延长上述地块的批准书有效期至2020年1月3日,
2019-01-03
2099-12-31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9
梯粤A500181524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
2024-04-12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梯粤A50018152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电梯使用登记
2024-04-12
2099-12-31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111民初27966号
被告
原告:
华远天成(广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53827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华远天成(广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153,8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分别以424,350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1,542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75,185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2,750元为本金,2023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远天成(广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47.80元(原告预交6900.50元),由原告华远天成(广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65.19元,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82.61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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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2
--
(2022)粤0111民初27965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广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07713.5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广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593,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分别以55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8,700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5,1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广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92元(原告预交13,913.5元),由原告广州广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226元,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966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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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3
--
(2022)粤01民终2719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62.88元,由J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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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4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28169号
被告
原告:
泉州市泉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25000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泉州市泉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595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泉州市泉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9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上述工程劳务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泉州市泉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30000元;四、驳回原告泉州市泉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59元,由原告泉州市泉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797.72元,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61.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泉州市泉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22.21元,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77.79元。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受理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泉州市泉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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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5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2152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均由原告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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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6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124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J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181.44元、鉴定费19890元,均由原告J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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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7
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3288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3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313.69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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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8
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22958号
上诉人
-
88105.05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南区工程余款37689元及违约金(以37689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四、驳回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869.32元,由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8777.83元,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091.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73.27元,由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638.22元,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935.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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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9
合同纠纷
(2018)粤0111民初1011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240880.94
一、原告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订立的《大一山庄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合同》于2018年12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北区工程余款2183969.94元及违约金(以2183969.9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4年6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三、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南区工程余款185800元及违约金(以1858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5年8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四、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人工停窝工费损失871111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69.32元(原告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00612元),由原告广州城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233.35元,由被告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635.9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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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10
其他
(2020)粤0111执恢447号
申请人
-
--
--
2020-05-22

开庭公告 5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民终14645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7-09
2
--
(2024)粤0111民诉前调4437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省保安消防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
(2023)粤0111民初1877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曼特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4
--
(2023)粤0111民初1877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曼特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5
--
(2023)粤0111民初1733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6
--
(2023)粤0111民初1733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7
--
(2023)粤0111民初1733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8
承揽合同纠纷
(2023)粤0111民初1877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曼特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11-20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3)粤0111民初1877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曼特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11-20
10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3)粤0111民初1733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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