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邱路
9132010013487319XQ
213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中山门外小卫街友谊路100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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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7)苏01民再68号
申请人
-
--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商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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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6)苏01民申494号
申请人
-
--
本案由本院提审
2017-02-23
3
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10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
被告:
南京金线网络信息服务中心,Z某某
14953.8
一、被告南京金线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与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友谊路100号的11号厂房腾空交还给原告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第三人C某某、S某某、Q某某、S某某、Z某某就腾空交还各自在11号厂房中占有使用的房屋与被告南京金线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南京金线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与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10370元的标准向原告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腾空交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三、被告南京金线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与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电费458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被告南京金线网络信息服务中心与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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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4
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4009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
10000
准许W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W某某负担。
2016-08-30
5
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4009号
第三人
原告:
XX
被告:
Z某某
10000
准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负担。
2016-08-30
6
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4007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
10000
准许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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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7
其他
(2016)苏01民终3270号
被上诉人
-
41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L某某、L某某、X某某、Y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L某某负担420元,由Z某某负担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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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8
合同纠纷
(2016)苏01民终327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L某某、L某某、W某某、Y某某、W某某、W某某、Z某某、L某某负担420元,由Z某某负担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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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5)玄商初字第1852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
被告:
南京艺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76447.64
被告南京艺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加工费176447.6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829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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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10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4)鼓催字第60号
申请人
-
12000
一、宣告号码为3030005120953420(票面金额五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元三角五分、付款人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出票日期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到期日二○一三年二月十二日、出票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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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1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7)苏01民再68号
申请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13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6)苏01民申494号
其他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12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4008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8-24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4012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8-24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4007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8-19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4009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8-19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5)玄商初字第01853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
被告:
南京荣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8-08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1民终3270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15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5)玄商初字第01852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
被告:
南京艺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4-15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苏0102民初10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振华包装材料厂
被告:
南京金线网络信息服务中心,Z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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