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黄华才
9132021131382481X8
5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金马路1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苏0214民初5976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麦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10700
一、确认江苏麦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0年6月18日解除。 二、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所租赁的房屋并返还给江苏麦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麦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8日的租金10700元。 四、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麦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113300元/360天*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此款已由江苏麦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江苏麦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08元支付江苏麦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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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2
合同纠纷
(2019)苏0211民初2921号
被告
原告:
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2019-05-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苏0214民初5976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麦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有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020-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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