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唯尔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杨为义
91420106555019020F
1000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道杨林二路49号联东U谷洪山生态产业科技园37-1栋
武汉德唯尔科技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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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3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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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5

    供应商 0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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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9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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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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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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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12-01至2023-12-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其他
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其申报义务。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龙塘税务所
2024-02-06
清高税一所限改〔2024〕836号
2
2023-11-01至2023-11-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其他
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其申报义务。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3-12-29
清高税一所限改〔2023〕794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9-05-29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
...更多
2019-06-12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鄂﹞JZ安许证字﹝2015﹞013215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续
2021-09-09
2024-09-09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梯11鄂A89895(23)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023-11-03电梯使用登记新登记010889210-20231102-12413
2023-11-03
2099-12-31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91420106555019020F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1000.000000,【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楼宇系统集成及弱电工程维护、安装;智能照明系统设备、视讯显示设备批零兼营、维护、安装;办公设备及计算机产品、机电设备批零兼营、安装;网络及综合布线产品、线缆、桥架、防水防腐材料、五金材料、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的批零兼营;消防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
...更多
2019-08-06
2099-12-31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武城建﹝2020﹞5号
新标准
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单位名单(2020-2号)
增项: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2020-04-18
2025-04-18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111民初1076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德唯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88933
准许原告武汉德唯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4元由原告武汉德唯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9-04-30
2
其他
(2019)鄂0111民初1077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德唯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88933
准许原告武汉德唯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4元由原告武汉德唯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19-04-22
3
申请保全案件
(2018)鄂0111财保260号
申请人
-
201520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1520元,由申请人武汉德唯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2018-09-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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