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水利水电工程一级西南民营企业
蒋勇
915101002019948733
1500万元人民币
西藏自治区
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一号成勘院内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4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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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3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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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现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未达到相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执业人员配置的规定。
其他
责令各相关企业至2020年12月30日前限期改正,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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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9-29
--
2
2020年5月11日10时03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能对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兰坪县碧玉河四级水电站隧道引水工程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5台特种设备存在下列情况:1、未经开工告知安装设备;2、未办理使用登记;3、设备未经监督检验;4、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及无设备运行记录的事实;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当天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市监特令[2020]第7号,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完善,但该行为逾期未全面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为此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8日到案发地再次进行核查,发现该工区正在正常作业,部分设备及其操作人员资质证、设备运行及保养记录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工地下段的两个储气罐已停止使用,但特种设备依然没有开工告知和依法进行登记。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从兰坪县碧玉河四级水电站建设管理局承包到碧玉河四级水电站隧道引水工程,2019年3月开始进行隧道施工,并于4月安装和使用5台特种设备,期间当事人一直未进行开工告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1日检查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市监特令[2020]第7号,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于2020年5月25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完善,但该行为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有当事人的证言、证词、情况说明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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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责令停止使用该5台特种设备;2、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
100000
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21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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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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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40428981262
新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24-04-28
2025-04-30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
2020年第106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20-07-22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2017年第114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17-07-31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1240514924799
新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24-05-14
2025-05-31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5
202306050030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批准
2023-06-05
2026-06-0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1240428981173
新标准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24-04-28
2025-04-30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7
1240513842182
新标准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024-05-14
2025-04-30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8
2017年第169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乙级 批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岩土工程乙级 批准
2017-11-13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9
3240507077032
新标准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
2024-05-07
2024-05-22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0
2020年第106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20-07-22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3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川0105执2327号
其他
-
--
--
2021-05-08
2
合同纠纷
(2021)川1521民初650号之一
被申请人
-
2483047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草堂支行51161*-*-*-*5帐户、中国农业银行兰坪支行24153101040016512帐户内存款24830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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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3
合同纠纷
(2021)川1521民初650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7083275.06
一、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2686753.44元,退还保证金854884.09元,两项合计3541637.53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841637.53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7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6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 二、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对 当期未付款项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35134元,减半收取175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61元,由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1284元,由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11283元(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预交,被告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学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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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08民初39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
58978
一、被告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工资5897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589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被告X某某、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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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08民初39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
4080
一、被告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工资40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40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某某、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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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08民初38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
38760
一、被告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工资387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387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X某某、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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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08民初38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
4000
一、被告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资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某某、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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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08民初38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
30430
一、被告X某某、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劳务报酬304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未支付的30430元劳务报酬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X某某、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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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9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08民初383号
被告
原告:
师功兵
被告:
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
52740
一、被告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师功兵支付工资527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527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师功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被告X某某、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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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21)川0108民初38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
81130
一、被告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工资8113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以811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被告X某某、四川成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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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开庭公告 6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105民初932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众合天成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4-07-01
2
--
(2024)川0105民初922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康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3
--
(2024)川3301民初382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尧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康定市人民法院
2024-06-03
4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2023)冀0524民初23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柏乡县人民法院
2023-05-17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3)川0105民初1793号
原告
原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3-03-31
6
劳动争议
(2022)川0105民初10444号
原告
原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2-10-28
7
劳动争议
(2022)川0105民初10444号
原告
原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2-08-30
8
其他
--
被告
原告: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07-13
9
其他
--
被告
原告: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07-07
10
其他
--
被告
原告: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汇泽投资有限公司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07-04
收起

收起